中国税收大事记(1981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81年)   1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其中规定,一切应当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照章纳税;对偷税、抗税者要严加处理。   1月16日至27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企业财务工作座谈会...
中国税收大事记(1981年)


  1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其中规定,一切应当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照章纳税;对偷税、抗税者要严加处理。

  1月16日至27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企业财务工作座谈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狠抓调整,稳定经济,并以此为中心讨论和部署了1981年的税收工作和企业财务工作;着重研究了税收的集中统一管理,积极稳妥地进行税收工作等问题。会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在税收和企业财务方面自行作出的规定,凡与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规定有抵触的,都要纠正过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机械、农机两个行业试点增值税。在做好调查研究以后,准备先在石油行业试点征收资源税。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在听取会议情况汇报时强调了加强税务工作的重要性,指出用税收代替利润上缴是改革的方向。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积极稳妥地搞好税收和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健全机构,充实干部,适应调整时期工作的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刘志城在会上讲话时要求税务机关做到:一、坚决维护税收制度,不得随意改变税种、税率。二、要对过去各地区、各部门在税收方面自行作出的一些规定进行一次清理。三、国家应征的各项税收必须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

  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该决定重申,国家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的增加与减少,税率的提高与降低,税收的加征与减免,必须统一管理。国家应征收的各项税收,必须及时、足额地缴人国库,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偷漏税和抗税不缴的,要依法惩处。

  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干规定》,对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进行了调整,对社队企业生产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等继续给予减免税优惠,对一些过时的、不合理的减免税规定予以取消。该规定自当年4月1日起执行。

  1月31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切实加强税收工作》的评论员文章。文章指出,国家税收是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也是国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

  2月25日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作《关于调整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财政收支的报告》。姚依林在报告中指出,在调整时期,财政税收制度和重大财税措施要集中统一,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应当上缴的税收和利润,不得超越国家的权限减免税收。前一段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继续坚持,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要巩固和发展。少量的新的改革试点,还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该报告得到会议批准。

  3月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盐税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切实加强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盐税必须加强管理。盐税税额的调整和减免,应当根据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财政部批准,各地不得自行减免;要广泛开展盐税政策的宣传和遵章纳税教育,增强产销企业和群众的法制观念。要加强原盐走私漏税的查缉和经常性的稽征管理工作。二、必须恢复和加强盐税的征收管理机构,充实干部力量。三、为了健全盐税制度,使盐税税额适应经济情况,1981年内要着手进行调整盐税税额和盐税立法的调查研究工作。

  3月1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试行以税代利的几项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一、试点企业原来向国家缴纳的利润,改为征收资源税、收入调节税、所得税、固定资金占有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二、纳税缴费后留给企业的利润,应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利润留成水平计算。为了解决企业之间增长利润高低悬殊而形成的苦乐不均问题,在核定税率时,主管部门可以在试点企业提取的增长利润留成总额范围内,在企业之间作必要的调整。三、财税机关在核定试点企业税率、费率时,企业按照规定留用利润后,不足以缴纳上述税费的,首先不征收入调节税,仍有不足的,按下列次序依次减免:所得税、固定资产占用费、流动资金占用费。四、企业上缴利润改为纳税缴费后,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和营业外收支等,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企业原在成本中列支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金、新产品试制费、科研经费都应在税后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再计入成本或冲减课税所得额。五、除试点企业外,一般不再以企业为单位进行试点。按公司、行业进行试点的,要经财政部批准。

  3月1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要认真整顿减税免税的有关规定:要适当集中管理权限,加强税收的统一管理;要切实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3月14日财政部、国家人事局发出《关于税务部门执行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税务部门不再按税务专管员暂行规定评定税务专管员职称,以后统一执行国务院1980年12月24日发布的《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对过去已授予税务专管员职称的干部,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重新评定。

  4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配合税务机关清查偷漏、拖欠税款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5月5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告,要求各纳税单位和个人对在纳税中发生偷税、拖欠工商各税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首先认真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报告当地税务机关。偷漏税款从1980年1月1日查起,拖欠税款不论从什么时间拖欠的,都要进行清理。纳税单位和个人自查中主动检查问题,并及时补缴拖欠、偷漏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可以从宽处理,免交滞纳金和罚金。拒不自查补交,或者弄虚作假、掩盖偷税、漏税真象的,经税务机关检查核实,拖欠税款的,必须限期如数补交,并从拖欠之日起,要按日加收滞纳金,偷税漏税的,必须限期补纳应缴税款,并处以相当于偷漏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文章指出:各级政府都要重视税收工作,支持税务部门整顿和严肃纳税纪律,对偷漏税、抗税不缴,甚至谩骂、殴打税务干部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5月20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外贸部、国家物资总局、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价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其中规定:“财税部门对企业试制新产品应采取积极扶植政策,新产品在试销期间,成本高,利润过低或者亏损的,经过省、市、自治区财税部门审查批渡,可以减税或者免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