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81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81年)   1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其中规定,一切应当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照章纳税;对偷税、抗税者要严加处理。   1月16日至27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企业财务工作座谈会...

  11月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各种手续费收入征收工商税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一切承办商品的代购代销业务、代理进出口业务,代办委托加工业务,以及从事介绍商品买卖业务的企业和单位所收取的手续费(或称管理费)、佣金收入,都应当按照服务行业5%的税率征收工商税。二、对于工业企业销售购进的原材料加收的手续费、管理费或者差价收入,一律按上述规定征收工商税。三、对于接受委托代办经济、技术等服务业务的企业和单位所收取的手续费,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征税。

  同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运输队等征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运输队(或汽车队),凡收取运输收入的,不论是否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也不再区分对内、对外服务,都应当就其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工商税。有的单位自备车辆主要为本单位服务,并不对外经营,偶尔对外临时支援,按规定征税有困难的,可由各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给予免税照顾。对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印刷厂、修配厂的征税问题,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同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委托加工产品征税办法的通知》,规定凡从事委托加工产品的单位都应按照工商税条例(草案)规定的税率缴纳工商税。

  11月11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新产品实行减税免税照顾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新产品减税免税照顾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一、减税免税的范围。凡是符合国务院和10个部委的规定,在一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确认的新产品,由于成本高,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可给予减免税照顾。二、减税免税的审批权限。一般由省、市、自治区财税部门审查批准。三、减税免税照顾期限。一般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期满以后纳税仍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11月18日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铸件、锻件、电镀、热处理价格与税收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说,为了扶植以工业城市为中心的工艺专业化,节约能源,消除污染,提高质量,扩大经济效果,就工艺专业化中有关价格与税收问题作出以下规定:一、各地工业城市要积极在工艺专业化或独立核算的专业协作点实行征收增值税办法,增值税的税率,按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办。二、为了促进工艺专业化,对主机厂扩散到工艺专业厂或专业协作点的铸件、电镀、热处理项目,如果这些单位尚未试行增值税,经当地财税部门批准,可给予2年以内免征工商税的照顾。

  11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调整电力纳税环节有关规定的通知》,决定在基本保持电力总的税收负担水平的前提下,由售电地区征收的工商税,改为由发电地区和售电地区分别征收的办法,并规定了具体的征税办法。

  11月23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和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1978年新宪法公布后,由于逐步落实党的政策,城乡的房屋买卖又活跃起来。一些省、市、自治区的财政部门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群众的要求,重新恢复了契税工作,但有些地区契税仍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房产买卖中,任意抬高房价、投机倒把、偷漏税收等情况不断发生。为此,各地要加强和改进契税工作,保障人民房屋的合法权益,增加财政收入。尚未恢复契税的地方,要尽快向政府汇报,按《契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房产管理部门清理产权工作,采取措施,把城乡契税工作开展起来。

  11月24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玻璃和水泥减征工业环节工商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了适应经济调整的要求,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将玻璃税率由15%减为10%。对设备能力在20万吨以上的大中型水泥厂生产销售的水泥,税率由15%减为10%;对设备能力在20万吨以下的小水泥厂生产销售的水泥,税率一律减为5%。

  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今后经济建设的方针。他提出要从财政、税收等方面采取适当办法,保证国家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要加强税收和海关工作,恢复一些税收,开征一些新税,实行烟酒专卖,堵塞“跑、冒、滴、漏”,把一切应该收上来的钱都收上来,把一切应该集中的资金都集中起来。要通过经济体制的改革更好地发挥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的作用。控制长线产品,发展短线产品,促进工业改组,调节企业利润水平,鞭策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该报告得到了会议的批准。

  12月8日财政部发出《对旅游业务征收工商税的通知》,规定对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的收入,一律按照“服务行业”的税率征收工商税;对非旅游部门从事旅游业务收取的收入,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共19条,同日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公布,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该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20%到40%不等。外国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的同时,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缴纳10%的地方所得税。对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缴纳20%的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每次从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外国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下列情况给予减税或免税:一、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率低的外国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免期满后,经财政部批准,还可以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减征15%至30%的所得税。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以及外国银行按照伐惠利率贷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均免征所得税。

  12月23日海关总署、财政部发出《关于税务部门处理走私案件问题的联合通知》。该通知规定,各地税务局代为处理的走私案件,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海关法有关规定办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税务局代为处理的走私案件和依照刑法移送法院判处的走私案件,其有关的查私统计由指定联系的海关根据税务局寄送的处分通知书副本和法院判决书副本编制汇总,并将其判决书副本一并上报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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