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发生变化

来源:liuyounian 作者:liuyounian 人气: 时间:2016-01-29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增多,生产规模的不断加大,特种设备的数量也在逐年递增,且有着分布广、涉及生产生活诸方面等特点,是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广泛接触且不可缺少的设备设施,特种设备的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当然,除此之外,笔者也注意到,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增多,生产规模的不断加大,特种设备的数量也在逐年递增,且有着分布广、涉及生产生活诸方面等特点,是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广泛接触且不可缺少的设备设施,特种设备的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当然,除此之外,笔者也注意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管理发生变化后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影响。

1.那些设备是特种设备?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2.谁是收费主体?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

第四条 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3.收费管理发生变化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11]16号)你局《关于申请将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函》(国质检财函[2010]96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5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和你局授权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入不再上缴中央国库,由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的规定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二、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实行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同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自愿委托技术服务以及受申请人委托赴境外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咨询和鉴定评审等收取的费用,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通过与申请人签订合同方式协商确定,收入统一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核算和管理。

4.现状

按照财综[2011]16号文件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和你局授权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入不再上缴中央国库,由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的规定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实行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费自2011年3月开始不再是非税收入,应依法纳税,并开具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务发票。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费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被检验检测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但,目前大部分企业还是取得是原“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如下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于小企业来说,其特种设备少,风险较低,但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来说,特种设备金额和数量较多,一年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虽然税务机关并未关注此问题,但也存在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综上,笔者认为,企业取得“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存在风险,应向服务提供方索取合规的发票,但出于历史原因,由于企业如没特殊要求或不知道,检验检测机构一般都不会给正规的税务发票,而是继续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收取费用,在笔者接触的案例中,两种情况均同时存在,一般建议作纳税调增。

以上结论纯属个人观点,如有疏漏之处,欢迎拍砖指正!

文刀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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