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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备有个人和公司提出要求享受协定待遇的两种印制表格,填好该表格后,尚须缔约国对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当局确认其居民地位,再将填好并加证明的表格送至英国外国股息稽查处。如认为符合要求条件,即可考虑退税等措施。

https://www.shui5.cn/article/3f/23684.html

1990-08-28

1994年之前法规

1985年7月5日以(85)财税协字第009号通知所印发的《关于执行中国联邦德国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曾解释明确,对公司保留利润的税率与分配利润的税率相差15个或以上百分点时,股息的限制税率为不超过股息总额的15%,并明确“这项规定对双方都适用,但我国目前还没有这种情况,仅是联邦德国方面的问题”。

https://www.shui5.cn/article/f5/23682.html

1990-05-03

1994年之前法规

近接芬兰出口信贷有限公司来函,略称该公司正在同我国企业商谈提供几项贷款协议,希望明确其取得的贷款利息,享受中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其议定书规定的免税待遇所需要履行的手续程序。经查,芬兰出口信贷有限公司提供贷款的利息,是中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议定书第四条列名应在我国给予免税的。

https://www.shui5.cn/article/33/130310.html

1988-06-21

1994年之前法规

你局[88]财税油津政字第2号文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23条所称“近海”一词,在我国是指我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我国海洋资源管辖的海域。

https://www.shui5.cn/article/23/133179.html

1988-05-05

1994年之前法规

对于来自与我国订有税收协定并已生效执行的国家的居民,应当按照协定的规定,准予享受协定待遇。有的分局过去已按国内法处理而多征了税的,原则上应该予以退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e4/133217.html

1987-10-19

1994年之前法规

关于贯彻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问题,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件和[86]财税协字第015号文件已分别作出了规定和解释。各分局在贯彻执行税收协定和有关解释规定中,又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

https://www.shui5.cn/article/cd/133246.html

1987-06-08

1994年之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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