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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97号)第四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6]87号)第四条的规定,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我国港口、机场等口岸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取得的国际运输业务收入,除依照有关税收协定或其它国际协定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应以其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为应纳税所得额,一律按照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2f/131372.html

2004-08-17

2004年法规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https://www.shui5.cn/article/37/37286.html

2004-07-23

2004年法规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3年3月与古河金属(无锡)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25.2亿日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3月到2010年11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c4/131450.html

2004-04-20

2004年法规

根据税收协定或税收情报交换专项协议,缔约国一方向我方提供的所有税收情报和我方向对方提供的所有税收情报均属于国家秘密,所有包含这些税收情报的来源和内容部分或全部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等均应视为密件,必须按照保密和本规则的规定处理。

https://www.shui5.cn/article/e0/104871.html

2002-10-18

2002年法规

根据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原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和日本出入银行合并成立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https://www.shui5.cn/article/f9/143324.html

2000-11-21

2000年法规

外籍居民个人填报的《申请表》或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自首次提交之日起3年内有效,该居民在此期间异地存款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可向原受理税务机关提出,凭其经该机关盖章的《申请表》或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

https://www.shui5.cn/article/59/35187.html

2000-10-30

2000年法规

外籍居民个人在银行首次开户取得利息时,应提供凭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证件或证明。凡提供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由储蓄机构审核并将有关情况记录或留存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凡提供居民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储蓄机构报送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https://www.shui5.cn/article/10/34953.html

2000-04-24

2000年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间税收协定和有关税收法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华工作期间或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应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

https://www.shui5.cn/article/ae/24326.html

2000-03-17

2000年法规

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国政府同苏丹、爱沙尼亚和老挝政府的税收协定已分别生效执行;我国政府与原捷克斯洛伐克政府的税收协定已由现在的捷克政府和斯洛伐克政府分别继承。

https://www.shui5.cn/article/40/34874.html

2000-02-17

2000年法规

上述列举的六项业务活动中第(五)项所说“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包括的内容,应由税收协定及安排限定的主管当局确定。因此,凡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未予明确的,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自行认定“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内容。

https://www.shui5.cn/article/18/44115.html

1999-09-13

1999年法规

在计算上述单位聘请的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在华停留期及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仍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国税协字第030号)的规定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15/47095.html

1999-01-15

1999年法规

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法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3d/25688.html

1998-06-26

1998年法规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执行我国对外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税收协定)第八条(国际运输),确定从事国际运输企业的所得时,对于企业从事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是否应视为国际运输所得问题,难以界定。

https://www.shui5.cn/article/cc/75208.html

1998-04-17

1998年法规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马来西亚金鹏航空公司开通吉隆坡至深圳往返定期货运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171号)转发你局。对于金鹏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请按照中马两国政府1985年11月23日于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免征所得税;根据1991年6月11日中马税收协定执行第一轮磋商会谈纪要,在中马关于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间接税议定书正式签字之前,免征营业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78/130294.html

1998-04-07

1998年法规

凡我国公司或企业采用“国际劳务雇用”方式,通过境外中介机构聘用人员来我国为其从事有关劳务活动,并且主要是由其承担上述受聘人员工作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应认为我国公司或企业为上述受聘人员的实际雇主。

https://www.shui5.cn/article/0a/33881.html

1997-07-30

1997年法规

外国银行分行向境外总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筹措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根据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法第19条的有关法规,属于外国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我国的利息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税款由该外国银行分行在每次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https://www.shui5.cn/article/37/17562.html

1997-07-25

1997年法规

协定议定书第一款关于提供与销售或出租机器设备有关的咨询劳务不构成常设机构的规定,是中日双方基于鼓励经济贸易交流与合作的考虑列入的,是对协定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例外处理。

https://www.shui5.cn/article/d5/23681.html

1997-07-25

1997年法规

这些协定对缔约国各方采用的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以及部分国家承担饶让抵免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为便于各地在执行协定中查阅上述有关规定,我司汇集整理了《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和饶让抵免规定一览表》。

https://www.shui5.cn/article/1c/50824.html

1997-07-15

1997年法规

外国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提供信贷业务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确定征免预提所得税。上述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仅为总机构的信贷项目向客户提供的各种准备性、辅助性服务。

https://www.shui5.cn/article/7b/33699.html

1997-01-02

1997年法规

关于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征税问题外国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提供信贷业务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协定的法规确定征免预提所得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f8/17510.html

1997-01-02

1997年法规

凡协定有关条文、议定书、会谈纪要或换函等已列名缔约国对方在我国免征利息预提所得税具体银行、金融机构的(见附表2),纳税人也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但仅附报有关合同副本。

https://www.shui5.cn/article/18/104870.html

1996-02-09

1996年法规

根据税制改革后的需要,我局对1991年7月1日下发使用的《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国税函发[1991]101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式样印发你局。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7月1日开始使用。

https://www.shui5.cn/article/2d/61272.html

1995-03-06

1995年法规

协定第一条规定适用人为中、韩双方各自的居民公司、居民个人。为保证协定执行,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凡我国居民公司、居民个人需在韩国享受该协定条文规定优惠的,必须向韩国税务主管当局提供由我国县(市)级以上国税局签署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https://www.shui5.cn/article/80/23687.html

1994-11-26

1994年法规

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1993年12月15日外专发[1993]357号《关于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的补充通知》转发你局,请即与当地外办、教委等主管部门联系,严格按照该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同我国签署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研究人员减免税问题。

https://www.shui5.cn/article/f2/49766.html

1994-07-07

1994年法规

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所列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https://www.shui5.cn/article/e5/130409.html

1994-03-28

1994年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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