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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https://www.shui5.cn/article/69/5010.html

1994-03-31

1994年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三十五条的规定,外国石油公司工作的中方人员分别从外国石油公司和地方劳务公司取得工资、薪金、伙食、交通补贴,属在两处以上取得所得,应将两处所得合并计算,选择在一处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8b/32746.html

1994-02-03

1994年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从我国取得的收入、利润,以及外国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人员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按我国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纳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f7/43880.html

1993-05-14

1994年之前法规

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有限公司的台湾雇员按月从公司领取的补助性质的安家费,属于其每月提供劳务收入的一部分,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ab/32551.html

1990-10-30

1994年之前法规

你局[1990]国税油湛征一字第35号文收悉。关于××××公司雇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2]财税外字第018号文的法规,中外合作开采石油从联合帐簿支付的外方工作人员的人员费用,除税法及其有关法规明确免税的项目以外,其余均应作为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a4/130295.html

1990-01-24

1994年之前法规

假设房租是指一些外国公司在向其他国家派驻工作人员时,考虑到不增加派驻人员的个人房租负担,由公司支付其所在派驻国的住房费用。但公司在支付该派驻人员工资时,为不使其因不需支付房租而获得利益,扣除掉该派驻人员在其本国按照一般住房水平应由个人负担的住房费用。

https://www.shui5.cn/article/37/32462.html

1989-03-11

1994年之前法规

下列各项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一、工资、薪金收入;二、承包、转包收入;三、劳务报酬收入;四、财产租赁收入;五、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六、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七、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八、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

https://www.shui5.cn/article/c6/130352.html

1986-09-25

1994年之前法规

挪威居民个人在我国近海活动中受雇,在任何12个月中其受雇时间累计超过30天的,无论其工资、薪金和类似报酬是由谁支付的,均应在我国纳税。受雇时间不超过30天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90/133465.html

1988-10-17

1994年之前法规

根据财政部[88]财税字第005号文的规定,对于从我国境外雇主取得工资、薪金的临时来华外籍人员,在一个历年中在华居住连续或累计超过90日的,仅就其在华实际居住期间应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cc/130306.html

1988-06-26

1994年之前法规

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的所得。但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修改为“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的所得。但在一个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be/130333.html

1988-01-21

1994年之前法规

对有些乡镇企业采取年终一次性发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平时发放的生活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将其收入分解到所属实际月份(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扣除该地区计税基数四倍的数额后,再将其余额并入当月综合收入,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83/133204.html

1988-01-20

1994年之前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购买的房屋可以提取折旧计入费用,租房的租金可列为费用支出。

https://www.shui5.cn/article/2e/32423.html

1988-01-20

1994年之前法规

如果其雇主公司在华的经营活动,根据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判定在华不构成常设机构,而且该居民个人在华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的,应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能由于出包公司在华设有常设机构或承包、服务合同价款包括人员工资、薪金,而据以征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9e/133206.html

1988-01-10

1994年之前法规

与我国政府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下称对方缔约国)的居民个人,受雇于我国公司、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工资、薪金不论是由我国公司、企业直接支付,还是通过另一公司支付,都应认为是由我国居民雇主支付的。

https://www.shui5.cn/article/7e/133207.html

1988-01-07

1994年之前法规

《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对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二至六款所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它所得,仍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税率征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36/82872.html

1987-08-08

1994年之前法规

工资、薪金收入,是指从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及各类津贴、补贴的收入。

https://www.shui5.cn/article/fd/130357.html

1986-12-10

1994年之前法规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派驻我国并已取得居留证的常驻代表,同时兼任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常驻代表,对其工资、薪金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https://www.shui5.cn/article/3f/179815.html

1986-02-18

1994年之前法规

对于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由于其不属短期停留,其从合营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也是由设在我国的企业支付和负担的,不论其在合营企业担任何职以及在华停留天数,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有关规定,都应在我国征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57/57543.html

1985-10-21

1994年之前法规

你局[85]财税油穗征字第139号文收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营钻井公司,在合资经营合同中都规定有公司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属于合资经营合同规定的人员编制限额以内的,无论是中方人员还是外籍人员,征税时应当作为合营企业的雇员处理,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补充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合营企业在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时扣缴。

https://www.shui5.cn/article/3a/130370.html

1985-09-26

1994年之前法规

经研究,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其作业场所应视为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对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报酬,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居住时间是否90天的征免税规定。

https://www.shui5.cn/article/ce/57540.html

1984-01-18

1994年之前法规

对以上三种伙食补贴,根据实事求是,从宽从简的政策精神,应分清情况区别对待,即对实报实销和野外作业集体供应的伙食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国派遣单位按日或按月发给其在华人员的伙食补贴,仍应并入工资、薪金总额内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e6/179845.html

1984-01-18

1994年之前法规

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在我国境内出差的每日生活津贴可从宽掌握,暂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75/57541.html

1983-05-18

1994年之前法规

财政部(81)财税字第56号文中第2点,是指由于对方原因造成延长合同期限的,仍应照征个人所得税。至于(80)财税字第214号文第1项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是指对卖方为履行合同派技术人员来华工作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执行合同期间,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72/179765.html

1981-11-02

1994年之前法规

凡是我同外国公司签订的合同,载明其来华专家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我方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既有技术人员工资,又有其它费用,划分不清的,可由外国派遣专家的公司出具证明,按其来华专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a8/57514.html

1981-06-08

1994年之前法规

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外国公司、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公用款项,如差旅费津贴(住房费、交通费、邮电通讯费)、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等,由派遣公司、企业出具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ef/57515.html

1981-06-02

1994年之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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