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油函[1994]8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地方劳务公司为外国石油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2-03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三十五条的规定,外国石油公司工作的中方人员分别从外国石油公司和地方劳务公司取得工资、薪金、伙食、交通补贴,属在两处以上取得所得,应将两处所得合并计算,选择在一处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地方劳务公司为外国石油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国税油函[1994]8号        1994-02-03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1994]7号文《关于地方劳务公司为外国石油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应在何地纳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条款废止]地方劳务公司派遣人员到你局所辖的外油公司提供劳务服务,所收取的劳务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三十五条的规定,外国石油公司工作的中方人员分别从外国石油公司和地方劳务公司取得工资、薪金、伙食、交通补贴,属在两处以上取得所得,应将两处所得合并计算,选择在一处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申报纳税时,其已扣缴的税款,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向中方人员支付上述所得的外国石油公司和地方劳务公司,均为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各自的扣缴义务。  

  你局可按照上述原则实施管理,并视情况与有关地区税务机关联系,加强控制,防止漏税。

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