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税收监管

来源:南通市国税一分局 作者:林波 朱海林 人气: 时间:2011-08-01
摘要: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已全面启动,目前各级税务部门正在着手对税务人员和广大的纳税人进行汇缴培训及其辅导,根据本人已掌握的以往年度汇缴情况来看,大概有5%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都能收到财政性资金和具有专项用途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这当中大概有30%的企业对...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已全面启动,目前各级税务部门正在着手对税务人员和广大的纳税人进行汇缴培训及其辅导,根据本人已掌握的以往年度汇缴情况来看,大概有5%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都能收到财政性资金和具有专项用途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这当中大概有30%的企业对不征税收入不能按规定进行准确的年度申报。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税收监管存在一定的管理盲区,加强对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税收监管很有必要。

一、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该文件第二条又再次明确: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文件第三条还明确: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征税收入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分别从“收入”、“扣除”两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此后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又进行了强调和配套补充。概括起来讲,对不征税收入,无论从哪个法律层次,都包含了“收入”、“扣除”两个方面,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彼此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任何割裂开来,只讲其中一方的认识都是错误的。

二、不征税收入在年度汇缴中存在的问题
本人在年度汇缴中发现,无论是基层税务人员还是纳税人,对不征税收入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如对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概念混淆不清、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准确、不征税收入形成的亏损额的确认不准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不能准确到位等等。具体如:
1.不征税收入不从企业收入总额中扣除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如为负数,即形成的亏损的认定不准确;

3.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概念混淆不清,不能准确区分;

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或者虽知道不可扣除,但不会进行准确的纳税调增;

5.对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税收监管缺失或仅仅流于口头等形式,还没有找到真正切实可行的有效办法或手段等等。 

三、加强对企业不征税收入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要贯彻“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的指导思想,要以“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为主要目标,以达到“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的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

分类管理:特殊事项,特别研究,对特殊企业和特殊事项进行分类管理。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特殊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等特殊事项,要特别研究,实行分类管理。分析研究不征税收入的特点,制定并实施企业不征税收入事先报告、备案或者作为申报附报资料等管理制度,以及税务机关跟踪巡查管理制度。如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后,在进行季度申报时,应将取得该项资金所对应的拨付文件复印件、取得时间作为申报表附报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特殊事项,特别研究,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      

优化服务:特殊事项,特别服务,突出服务重点,创新服务。

税法中的特殊事项,主要体现为涉及面较窄、业务比较生僻、与相似概念接近、较难掌握等特点,企业不征税收入就是具有这些特点的特殊事项,因此,我们要采用分企业、分项目、个别辅导、重点辅导、贴近式、全过程等特别纳税服务来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帮助这些特殊企业理解政策,突出服务重点, 创新服务。

核实税基:特殊事项,特别监管,实行收入和扣除专项台账管理。 

拓宽信息渠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如可从当地财政部门获取其财政资金的下拨、非企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上缴以及其他企业领取非企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等信息数据,并以此为依据来核实不征税收入;利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包括减免退税)及其他税种收入数据等信息,准确核实企业不征税收入;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综合运用备案、综合比对等方法,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确保税基完整和准确。

同时,税务机关还应建立不征税收入跟踪巡查制度,对不征税收入和扣除等内容按期进行跟踪巡查,建立收入和扣除专项管理台账,如发现在取得不征税收入后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等等,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

完善汇缴:特殊事项,特别汇缴,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后审核控制工作。

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后,在进行季度申报时,应将取得该项资金所对应的拨付文件复印件、取得时间作为申报表附报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年度申报时,应当将使用和结余情况作为年报附列资料申报,并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进行单独说明。

同时,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单独核算,并建立收入和扣除台账逐年登录备查。

税务机关应着力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后审核控制工作。重点审核主表“不征税收入”、附表一“营业外收入”以及附表三“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等申报内容。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后,要及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以保证企业不征税收入年度纳税申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强化评估:特殊事项,特别防范,强化评估,规避风险。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日常管理、风险核查、纳税评估等环节,对企业申报的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进行核查,强化评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以保证不征税收入政策执行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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