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1号: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3-09-18
摘要: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2013年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进行了公开招标,2013年第四季度至2016年的发票印制招标采购工作已经完成,确定了新的供应商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为保障纳税人正常用票和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起草了本公告。

  二、新供应商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区域
  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河南。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东、青岛、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西藏。
  广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福建、厦门、江西、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
  上海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湖北。
  新疆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新疆、甘肃、青海、宁夏。
  山东承安发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
  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有: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监制章专用红外激发荧光防伪、定制专用号码防伪、压划变色油墨防伪、红外非吸收特征防伪、微缩文字防伪等。

  四、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二)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