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理解:“国庆节后报销肯定会遇上这样的发票”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时间:2016-10-08
摘要:发票合规的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



发票合规的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合规解读

1.营业税发票与增值税发票区别。

发票监制章中原“地方税务局监制”改为“国家税务局监制。

2.营业税发票只能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就是说:发票监制章是“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只能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1)上述期限只得是:开票日期;

(2)开票日期在2016年6月30日前,还可以按规定在2016年度报销(或汇算之前报销);

(3)没有开票日期的,按照权责发生制报销,属于2016年6月30日后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报销;属于2016年6月30日前的成本费用,按规定报销。

3.上述第一张“万平口景区”发票,发票监制章是“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开票日期属于“2016-9-24”,也就属于不合规的发票,不允许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4.门票还属于营改增后保留的发票样式,只是发票监制章中原“地方税务局监制”改为“国家税务局监制。

5.发票专用章。除当地特殊规定以外,如“首次在景点门票上套印带有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其他的情况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6.上述第二章“天山天池景区电子票”发票,如当地没有特殊规定,要加盖发票专用章才属于合规财务报销凭证。

增值税内容解读

1.景区门票,大部分地区的口径是,按“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对应一般纳税人来说,发生“文化服务”支出,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往往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支出,进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使极少数情况下,属于用于其他“会议”、“营销”等支出,实务中往往取不到专票,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企业外部人员的景点门票

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用于招待客户发生的相关费用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娱乐、旅游等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确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应可以税前扣除。

通俗的讲,如果门票属于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如果属于正常招待费支出,作为业务招待费进项纳税调整税前扣除。

2.企业内容部人员的景点门票(旅游费支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也就是说,实务中建议如下处理(仅仅是建议,各个地方的政策规定不一样,有个别地区,旅游费支出就不能税前扣除。):

(1)如果您单位组织职工旅游费用属于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的支出,费用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如果您单位对全体雇员组织旅游而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3)如果您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和其他人员组织旅游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2.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顺便说一下,如作为“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就有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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