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比较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取代原内资企业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资企业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旧税法)...


  为缓解新税法实行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减少在短期内对引进外资造成的冲击及避免对经济生活造成剧烈的波动,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在新税法公布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新税法实行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新税法施行后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考虑到这些过渡措施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实施条例规定,上述过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作规定。

  六、征收管理

  新税法在肯定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的基础上,对纳税方式和纳税调整作了补充规定。对于前者,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则实行总机构汇总纳税。新税法统一了纳税方式,居民企业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对于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汇总于其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可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纳税;对于后者,新税法旨在打击日益严重的避税现象,采取有效手段防范各种避税行为。为此,新税法一方面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明确规定,相对于旧税法,增加的内容有: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业务往来(包括无形资产和劳务方面的成本分摊)、税务机关和关联企业问的预约定价安排、强化关联企业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表的义务等等;另一方面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条款。

  总之,与旧税法相比,新税法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五个统一”和“两个过渡”。“五个统一”即“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两个过渡”即“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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