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母公司划入资金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8-03
摘要: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问:因子公司经营亏损,集团公司拟划入资金1000万元,合同约定做增资处理,计入资本公积,未计入实收资本,故没有工商变更登记。子公司对于上述划入资金,应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既有股东发生的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子公司会计上可以记入“资本公积”科目,并未要求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对符合规定的股东划入资产,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