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下半年增值税政策要点及提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税收优惠]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明确: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免征增值税,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自发布之日(2007年6月7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94号)规定:自2007年8月起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正式投入运行。8月5日前完成相关稽核系统(6.0版)、省级协查系统(2.0版)、成品油系统和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单机版)软件升级工作。 稽核系统(6.0版)具有稽核结果明细查询导出功能,保留红字发票采集功能。自2007年9月起 ,5.4版系统将停止使用。对系统数据处理流程情况进行说明。要求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信息中心及省局以下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配备专岗,明确职责。注意点:1、系统具有省内抵扣联滞留票、缺联票按销售方查询、导出明细数据功能。2、对报税锁死期参数需要进行统一设置。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同时废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加强相关管理,通过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异常发票检查以及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征管,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

  [转型试点]

  1.中部六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2007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明确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购进、自制、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及相应运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标准是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适用于6省26个具体行政区域的8大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十省、市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200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执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10个省、市10个行业的类型、一般纳税人资格、退税申报、退税审核等内容具体明确,利于实际操作。

  [地方税管理]

  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国税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89号),规定:从2007年起,将税务总局集中的综合征管数据中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分户征管信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定期下传。对分户的及分省汇总的税务登记信息、“两税”申报信息、征收信息等进行说明,注意:1、2006年全年的“两税”信息数据将于2007年2月处理完毕并于3月下传。2、建立信息传递和应用的安全管理制度。3、建立信息传递和应用的工作机制。4、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省应每半年向税务总局报告一次比对分析的情况,上半年的比对分析情况于当年的10月15日前报送,全年的比对分析情况于次年5月1日前报送。比对分析情况以电子公文形式上报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和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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