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个人所得税政策:理论审视与改革完善

来源:《税务研究》 作者:李 辉 人气: 时间:2018-04-07
摘要:与企业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针对法人股东规定递延纳税不同,我国目前企业重组中针对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仍然实行一般应税处理,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收公平的要求,也阻碍了企业重组改制的顺利推进。为更好发挥企业重组在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中

  四、企业重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改革

  (一)改革政策

  企业重组中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首先应当转变税制理念。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分类征收模式和源泉扣缴机制,主要源于征管便宜的考量,追求税收行政效率,但却损害了税制对于经济效率的追求,更是使税收公平边缘化。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我国征管环境和条件不断提升的基础上,不但要继续注重税收行政效率的提升,更要关注税收经济效率的改善。要科学处理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的关系,“没有效率践行的成果就没有高水平公平目标的实现,而如果没有本质意义上的公平也就不会有效率的前提保障,不公平的税收在任何时候都会直接或间接制约与阻碍着效率的提高。”[11]要在经济社会转型的整体格局中谋划个人所得税改革,在积极发挥其组织收入和稳定经济、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同时,在逐步提高其收入规模的基础上,侧重于强化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在上述改革整体目标下,个人所得税重组税制改革应当在继续重视行政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经济效率的考虑与提升,发挥并购重组在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以及化解产能过剩、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发展质量上的重要作用,并以此实现高水平公平目标的实现。在企业重组中,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格特性,其在同一税务处理中,应当遵循一致的原则,不能因为体现人格的形式有所差异而变得不同,否则就违背了税收中性与税收公平。因此,改革的基本原则是革除现行不同政策的积弊,对企业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行统一的激励政策,从而形成一套全面覆盖的体系完整的企业重组税制。鉴于此,在未来的改革中,企业重组中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优惠设计不应再以应纳税额为着眼点,而是要同企业所得税重组税制相协调,在遵循股东权益连续与营业连续的基础上,以转让资产或股权的计税基础作为个人股东取得新的股权的计税基础,用计税基础的原值替代原理来最终体现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变化,从而实现所得的纳税递延。

  (二)立法建议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应当在修订《个人所得税税法》时将改革政策予以明确。可以借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增加一条规定基本政策和授权条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个人股东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这样就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配套规章等下位法制定重组特殊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据此,下位法规应当规定:“企业重组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当事方个人转让有关股权暂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当事方个人取得有关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该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同时也要修订现行企业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按照政策导向协同一致的原则,使相关政策文件相互衔接配套。为实现良法善治,还要对企业重组税制进一步修改完善,细化“合理商业目的”原则的操作指引;拓宽“股权支付”的含义,合理确定股权支付比例;扩大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尽量缓解经济性重复征税;强化税收征管措施,建立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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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海勇:《完善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载《国际税收》2015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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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李辉、吴秀尧:《集团内部跨境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规则》,载《税务研究》2015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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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Boris I.Bittker,James S.Eustice.Federal Income Taxation of Corporations and Shareholders(7th ed.),New York:Warren,Gorham&Lamont,2000.

  【作者简介】

  李辉,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学院

  [1]王海勇:《完善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载《国际税收》2015年第2期。

  [2]王骏:《国投中鲁重组告吹不能归咎于税法》,载《中国税务报》2015年4月10日。

  [3]安丽芬:《税收成并购重组的“拦路虎”上交所监事长建言优化税收制度》,http://stock.hexun.com/2015-03-12/173962499.html。

  [4]周兰翔:《我国企业重组税收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载《求索》2015年第1期。

  [5]林德木:《企业重组所得税制度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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