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税制改革的理性思考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0
摘要:  非营利组织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深化而发展的。非营利组织的规模和数量在近年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如何对非盈利组织进行管理和规范是理论界与实务界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现行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

  3.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应坚持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宗旨的要求。具体有两条原则:一是对其为实现其公益性宗旨而进行的非经营性的活动及所得免税;二是对其为实现宗旨而进行的商业性活动及其所得优惠征收。
  为了防止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应严格规定非营利组织原则上不能从事非公益性目的的活动。如果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目的的活动,在税务上视为兼营业务,要是其财务能分开,可以分别按适用的税法征税,否则一概按经营性组织的税法征税。
  为了防止非营利组织的控制人利用非营利组织逃、避税和瓜分非营利组织的利润,应从几方面进行规制:(1)防止非营利组织与营利企业的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行为:(2)限制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人员的收入水平,防止管理人员瓜分利润:(3)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慈善支出比例,保证其公益性的宗旨不被偏离:(4)限制非营利组织从事高风险商业活动,保证非盈利组织财务安全。
  4.突出对捐赠者的税收优惠,鼓励、支持捐赠行为。首先,应扩大享受捐赠税收扣除优惠的范围和捐赠渠道。只要是向税务机关所认可非营利组织所作的捐赠,就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采取“认证”和“限额”的方式,发展地区性的非营利组织,对其资格进行管理。在扩大范围的同时应进行规范,明确对互惠性的非营利组织捐赠不予减免税,只对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捐赠减免税,保证各项捐赠为公众服务。其次,统一内外资企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统一对内外资企业的捐赠政策,提高捐赠税收抵扣限额,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由于我国公民社会意识较弱、非营利组织及捐赠刚刚起步的现实,从鼓励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角度看,可以实行实捐实扣的办法。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