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营业税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物流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新兴的服务部门,正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物流产业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新兴产业,物流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以及批发零售中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

  四、自开票纳税人与代开票纳税人征税不同

  对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不同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国税发[2003]121号第三条规定,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而对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对自开票纳税人除了可以自己领购发票并自行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外,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除自开票纳税人外,其他的为代开票纳税人,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必须由税务机关或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机构代开,同时代征税款。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就全部收入纳税,不得减除分出合作方运费计税。

  五、物流单位收取的承包费需要纳税

  目前,不少小单位和个人挂靠在一些规模较大的物流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承租承包物流单位的运输工具或其他资产从事物流业务活动,物流单位在加强管理的同时需要收取部分管理费用。对管理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财税[2003]16号作了明确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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