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下发了《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需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前,我国政府对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相对内资企业而言,这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项特殊“优惠”。如今,这项“优惠”政策行将结束,如何在短暂的政策“过渡期”内用足税收政策,尽量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本文结合典型案例解析如下。 A公司是设在X省Y市郊区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下半年进入销售旺季,2010年9月缴纳增值税近千万元,预计今年第四季度仍将保持这种势头。业内人士向A公司提出以下建议: 1.清理客户交易记录,及时开具发票结算。 2.积极消化材料库存,合理控制采购进度。 3.争取改变结算方式,延期办理采购结算。 以上3项建议的目的主要是使A公司在尚不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2010年10月、11月期间,将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足额申报,控制可以推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处理后,A公司在10月、11月可能先要多缴纳增值税,但2010年12月及以后期间则可以少缴纳增值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之一,显而易见,2010年12月及以后期间少缴纳增值税,则可以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从而减轻A公司的税收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这个短暂的“过渡期”内通过合理安排,争取降低税负,必须遵从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不能恶意避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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