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并税率新政下购进农产品核算

来源:盈科财税 作者:盈科财税 人气: 时间:2017-07-25
摘要:提要 本文秉承财会〔2016〕22号文件精神,将增值税加计扣除纳入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系统,分别通过凭票扣除和核定扣除两种情况,举例分析增值税处理及会计核算。 凭票扣除体系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凭票扣除体系下会计处理的基本思路是,税收政策允许当期抵扣的
提要

本文秉承财会〔2016〕22号文件精神,将增值税加计扣除纳入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系统,分别通过凭票扣除和核定扣除两种情况,举例分析增值税处理及会计核算。

 

 

 
凭票扣除体系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凭票扣除体系下会计处理的基本思路是,税收政策允许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含加计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冲减农产品存货成本。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共有5种: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收购发票。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用途:

 

  (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只用于生产销售11%税率货物(服务)或6%税率服务的,会计核算较为简单,依照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可。

 

  1. 取得11%税率的农产品专票及海关进口农产品专用缴款书,根据不含税金额借记“原材料”科目,根据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根据应支付或者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数,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 某饲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15日自国外进口一批大豆用于生产饲料,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张,金额20万元,税额2.2万元,款项已支付。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原材料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

  贷:银行存款 22.2

 

  2. 自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票面注明的金额与11%的乘积,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根据应支付或者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数,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根据借贷差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

 

  例2 某酒店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15日自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农产品一批,取得对方代开的专用发票1张,金额10万元,税额0.3万元,款项尚未支付。

  借:原材料 9.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  

   贷:应付账款 10.3

 

  3. 自农业生产者购入自产农产品,取得免税的销售发票或自开收购发票,根据买价与11%的乘积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根据应支付或者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数,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根据借贷差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只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其会计处理方式略微复杂,要分两步走:

 

  第一步,购进环节。按照上文所述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也就是取得5种类型扣税凭证,先按照11%正常抵扣。

 

  第二步,领用环节。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根据上式计算得出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的,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税率货物服务的,其会计核算最为复杂。

 

  如果能够分别核算,也就是纳税人必须能够清楚地区分购进的农产品的数量、金额、已按照11%抵扣的税额,有多少是用于生产17%税率的货物,有多少用于生产其他税率的货物和服务,那么纳税人可以按照上文所述的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分别进行核算。

 

  如果纳税人无法分清,就不得加计扣除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体系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核定扣除政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再与扣税凭证挂钩,而是根据购进农产品的用途,采用不同的方法核定出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体系下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不仅要考虑购进环节,还要考虑耗用或销售环节。其基本思路是,采购环节将税额计入存货成本,待实际耗用或者对外销售时,再根据核定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含加计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具体也分3种情况。

 

  (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加工直接对外销售,或者经初加工后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范围的农产品再对外销售,销项税率为11%,扣除率也为11%。

 

  例3 某植物油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以外购菜籽为原料榨取毛菜油,已纳入所在地区核定扣除试点范围。2017年7月8日,自商贸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菜籽200吨,取得对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80万元,税额2.4万元。假定该企业期初菜籽存货为零,本月只此一笔采购业务,则菜籽期末平均购买单价每吨为0.412万元(82.4÷200)。

  2017年7月15日,该企业对外销售菜籽90吨,每吨含税售价4440元,假定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损耗率为5%。

  借:应收账款 39.96  

   贷:其他业务收入 3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6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90÷(1-5%)×0.412×11%÷(1+11%)=3.87(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33.2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87  

   贷:原材料 37.08

 

  (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货物的,也就是以农产品为原材料进行深加工,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均为11%;生产其他货物的,销项税率和扣除率均为17%。

 

  这种情况下,无论纳税人适用投入产出法,还是成本法抑或参照法,其扣除率与产出对象的税率严格一致。因此,不涉及财税〔2017〕37号文件所说“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问题,核定的进项税额统一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6栏,不填写金额和份数。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如用作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精神,扣除率取决于此类农产品产出对象的税率:产出对象为17%税率的货物,扣除率为13%;产出对象为11%税率的货物,扣除率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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