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89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89年)   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共11条,自当年1月1日施行。根据该规定,从事开采海洋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缴纳矿区使用费。一...

  3月11日国家税务局、监察部发出《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税务机关执法监察工作的联合通知》。

  3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从1989年起,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扩大征收范围,将果用瓜和海水养殖产品列入征税范围。改按产品实际收入计算征税。对大宗农林特产收入实行统一税率,但最高不超过30%。对农林特产税单独分配征收任务,列入地方预算,新增收入部分全部留给地方,用于发展农业。

  3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其中要求国家税务部门在完善税制过程中,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对现有税种和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在设计新税制方案时,要进一步考虑按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征税。

  同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廉政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从6个方面加强廉政建设:一、进一步提高对廉政建设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二、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广大税务干部反腐败斗争的自觉性。三、抓好各项税收管理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的制约机制。四、认真对腐败行为进行斗争,重点查处贪污受贿案件。五、全面推行公开办税,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六、进一步建立健全监察机构、充实监察人员、强化监察工作。

  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加强税收工作的若干措施,特别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机构,健全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明确各级政府的减免税管理权限,减少税收的严重流失。该报告得到了会议的批准。

  3月21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财政预算问题的报告中提出,要坚持依法治税。税收的减免权主要集中在中央、不能分散。各地区、各部门都无权超越税法规定减免税。对偷税、抗税行为,要坚决查处。他还提出,要选择一些地区和国营企业试行“税利分流”。

  4月1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小轿车的单位和个人,为特别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额为:一、小轿车:进口整车,苏联、东欧地区进口的伏尔加每辆1.5万元,拉达每辆l万元,菲亚特126P每辆5000元,其他车每辆7000元;苏联、东欧以外地区进口车每辆4万元。进口散件组装车,天津夏利每辆l万元,其他车每辆2万元。国产车每辆1万元。二、吉普车(包括变型车):进口整车,苏联、东欧地区进口的拉达212l、阿罗244每辆5000元,其他进口车每辆3.5万元。进口散件组装车每辆1.5万元。国产车每辆5000元。三、面包车(包括工具车)、进口整车每辆3万元。进口散件组装车每辆1万元。国产车每辆5000元(当年暂缓征收)。税目和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对出口的应税小轿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交代表机构、外交人员等,免征小轿车特别消费税。该规定自当年2月1日起施行。

  4月14日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对中小学校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应享受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等所得收入及中小学生从事勤工俭学的服务、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问题也作了规定。

  4月15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4月17日国家税务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部门配合搞好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4月18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该通知规定,一、严格执行统一政策,坚决制止擅自减免奖金、工资调节税。二、对银行、保险公司和各类公司要严格按核定的免税限额征收奖金税。三、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

  挂钩的国营企业,税务部门应积极参与工资挂钩方案的核定,并根据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统一规定征收工资调节税。对有条件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集体企业,应由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其挂钩方案,比照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办法征收工资调节税。不论企业工资效益挂钩采取何种形式,效益工资和奖金从何种渠道列支,其工资奖金均应计入征税工资总额,照章征收工资调节税。四、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

  4月22日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配合协作搞好税收管理的联合通知》

  5月3日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金融税务部门配合的联合通知》。

  5月5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决定>、<通知>有关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扣款、检查纳税人银行账户、设置税务检查站和发票、账簿管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5月12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进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的通知》,决定继续扩大增值税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的范围,在全国统一选定纺织、有色金属工业、自行车、铝制品、搪瓷制品行业进行试点。

  5月30日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就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和扩大医疗卫生服务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作出具体规定:一、高等学校校办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高等学校举办的为本校教职工和学生服务的服务性企业,免征营业税。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高等学校校办工厂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举办的为本校职工和学生服务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服务性企业,免征所得税;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免征所得税;高等学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免征所得税;高等学校以技术入股形式与外单位联营分得的利润,从1988年起至1990年底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1988年已征税款,不予退库。三、对高等学校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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