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资产转让不等于产权转让?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0-12-29
摘要:问:近期,我单位准备进行改制,拟将整体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请问我单位整体资产转让可否视为转让企业全部产权而不缴纳流转税呢?   答: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企业产权转让属于不同的概念,对转让行为的税务处理也是不同的。...

      问:近期,我单位准备进行改制,拟将整体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请问我单位整体资产转让可否视为转让企业全部产权而不缴纳流转税呢?

  答: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企业产权转让属于不同的概念,对转让行为的税务处理也是不同的。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对此类情况的所得税处理,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但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补充规定,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此时,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国税发[2003]45号文件改为: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对于整体产权交易或者整体资产转让还是存在很大差别的,其主要差别在于:
    第一,流转税法强调整体产权交易应当是企业整体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一揽子转让,而所得税法中整体资产转让的定义没有涉及劳动力转让问题。
    第二,所得税法中的整体资产转让并不一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还可能包括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而流转税法中的整体产权交易概念应当被理解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第三,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主体是企业,交易的对象是企业的资产,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仍属于资产转让行为,不论其股权支付额比例如何,均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而企业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产权人,交易的对象是企业的产权,性质上属于股权转让,而股权转让是不征流转税的,两者属于不同的交易形态。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04号)中规定,青海省三江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属的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给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因此,在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该批复明确:对于名为整体资产出售,但是不符合该特征的转让行为不能免征相关资产转让的流转税。

  综上所述,你公司应该按照上面文件的规定确定自己是否属于整体资产转让还是属于企业全部产权转让行为而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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