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来就没有什么“三流一致”!

来源:无极小刀 作者:无极小刀 人气: 时间:2014-12-25
摘要:从来就没有什么 三流一致 由《中国税务报》的一篇文章说开去 2014年10月8日,《中国税务报》 法治 诚信专刊 刊发的题为《理解政策有误,违规抵扣被查》的署名文章,在财税微信群、财税QQ群及各大财税论坛引起了巨大反响。 ...

至于具体货款流转过程是否经过第三方或更多的中间方,或根据售卖人指示流向其它地方,并不能否定买受人完成了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对价支付义务,售卖人实现了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对价的收取权利。中间出现多方的倒手并不能阻断双方完全履行了既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否则,双方是会对簿公堂的)。
 
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的调节范围,资金的具体流转问题属于《票据法》等涉及结算的法律法规的调节范围。而这些,都不是增值税法规所调节的范围。增值税法规不应,也不能越俎代庖地对这些做出强制性规范。
对于税务文件的解释理解,理应遵循解释学的一般规律,断章取义般地割裂整体与部分的内在联系的解释是不科学的。
 
税收中性原则是以税收不干预经济、平等对待一切纳税人为目标的税收制度。世界各国在税种设计上都力图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收中性,而增值税正是我国现有税种中公认的最能体现税收中性原则的税种。但“三流一致,方可抵扣”的解释不自觉地存在了通过干预货物流向而影响市场主体不遗余力地追求收益最大化的铁律;对结算流向的无端干预,也直接影响了正常、自由、合理、便捷的金融结算行为。“三流一致,方可抵扣”的解释从这两点上表现出了对增值税中性特征的无端扭曲。

因此,由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中直接得出因货款流转不符合要求而剥夺纳税人增值税抵扣权利的结论是勉强的,甚至是荒谬的。

二、关于实务中流传的“三流一致,方可抵扣”的增值税政策的由来
(一)《增值税条例》中关于抵扣的规定
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从上述条款中是解析不出“三流不一致,不得抵扣”的普遍结论来的。
有人说,不得抵扣的依据就是条例的第九条。仔细研究,大家就会发现第九条说的是“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说的是“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一个说的是“扣税凭证”,一个说的是“支付……的对象”,根本说的就不是一回事…… 
再说一个更为极端的例子:即便纳税人购进货物后不能如期付款(纠纷或破产等),《条例》及细则也没有就因此而不准纳税人抵扣的规定。

(二)“‘三流一致’方得抵扣”的规定的由来
而事实上,“‘三流一致’,方得抵扣”的规定并未明确见诸于任何现行的正式的增值税税政文件,仅散见于各级税务局稽查部门的稽查经验总结、稽查检查提纲或江湖上财税大师赚足眼球的滔滔演讲之中。也就是说,该政策并非税收公开文件的公开规定,不属于有效的税收政策。没有正式法源的政策,在行政执法中是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的。
名不正,则言不顺。师出无名,引起非议纷纷,也就在所难免了。
那增值税实务中何以出现“三流不一致,不得抵扣”的潜规则的呢?中国古代成语“三人成虎”应该就是这类事情的典型注脚。

三、市场经济离不开商业信用,离不开发达的金融,离不开便捷的物流……
1、资金流方面。必要的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信用体系即包括银行信用也包括商业信用等。对“资金流一致”的狭义理解,直接挤占了必要的商业信用的存在空间。而这,与我国现阶段正极力倡导的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方向是极不合拍的。
“三流一致”的狭义理解,要求资金流转一律点对点,直接排斥市场经济所依赖的信用体系,致使很多正常的金融结算、金融创新、商业信用等受到不正常的排斥。新兴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更是将深受压迫,前行艰难。

2、货物流方面。要求货物流完全的严格的点对点流转更是近乎荒唐。别说是在市场经济下,就是在计划经济下,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它只可能存在于原始的以物易物的简单经济中。
试想,注册在北京的甲企业向深圳的乙企业采购一批货物,销售给上海的丙企业。要求标的物首先必须运送到北京甲企业入库,然后再由北京发往上海。这样的政策是何等的荒唐。这绝不是一个正常商人所能做出的事。这也不是法制政府要求经济主体所做的事。
——只有傻子才会这样干。

3、发票流方面。这是唯一可以要求一致的。

【结语】

“三流一致”,主要是防范发票虚开问题。但“三流”一致,未必就没有虚开问题。而“三流”不一致,也未必就一定会有虚开问题。

到底有没有虚开问题,还得拿证据来说话。
 
因此,小刀在这里亮出增值税上的无极刀法:
从来就没有什么“三流一致”。

“三流一致”,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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