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合同中不同用工费用条款约定的财税处理

来源:会计视野 作者:会计视野 人气: 时间:2016-05-02
摘要:劳务派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就双方有关派遣劳动者用工事宜所达成的协议。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的相关规定,劳

[案例分析:某劳务派遣合同中不同用工费用条款约定的财税处理分析]

1、案情介绍

甲企业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两份劳务派遣协议,协议都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给甲企业派遣劳动者,甲企业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用和被派遣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其中第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用工费用约定:甲企业支付劳务派遣公司总费用200万元(其中含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工资100万元,支付给被派遣者社会保险费用50万元);第二份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甲企业直接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费用50万元,直接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100万元,直接支付被派遣者社会保险费用50万元。基于该两份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费用的约定,甲企业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如何?(假设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计算增值税)。

2、财税分析

根据财税〔2016〕47号第二条的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同时根据肖太寿博士提出的合同控税理论: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本案例中的甲企业,基于劳务派遣协议用工费用约定的财税处理分析如下。

(1)劳务派遣协议用工费用的账务处理(单位:元)

第一份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费用约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劳务派遣费用 1971698

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8302[500000÷(1+6%)×6%]

贷:银行存款2000000

第二份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费用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劳务派遣费用 471698

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8302[500000÷(1+6%)×6%]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用 5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0

其中劳务派遣公司向用人单位甲开据5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和150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劳务派遣协议用工费用的税务处理

第一份劳务派遣协议中200万元劳务派遣费用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劳务费”在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份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费用的税务处理如下:

50万元劳务派遣费用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劳务费”,在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00万元作为工资费用在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作为甲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基数,计算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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