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完工未交付产品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分析

来源:品税阁 作者:sl 人气: 时间:2020-10-30
摘要:在会计处理上(旧收入准则),房企对预售收入通过“预收账款”账户核算,开发产品完工交付时确认收入,由“预收账款”转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开发产品完工交付前不结转销售成本,完工后根据配比原则对应结转已售部分的开发成本。

  实务中对完工未交付产品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实务中,开发产品是完工在前,交付在后,通常会存在时间差,甚至是完工与交付跨年度发生,也就是说客观上是存在完工未交付产品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而计算完工未交付部分的实际毛利额会涉及”完工产品单位计税成本”等许多指标的取数、计算,过程复杂容易出错。

  同时,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采取滚动开发,同一年度往往同时存在“未完工产品”、“已完工未交付产品”、“已完工已交付产品”,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必须综合考虑,导致申报计算过程非常复杂,如果再考虑成本中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据金额的调整,其难度可想而知。

  因此,实际工作中,有些纳税人并没有严格执行国税发[2009]31号文有关收入和成本确认的规定,而是采取简化处理方法,即无论是完工产品,还是未完工产品,凡预收款均按照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并入当期所得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待开发产品交付时结转收入(计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结转时间相同)时,前期调增的所得额作纳税调减处理。

  那么,与理论上的做法(完工年度结算收入计税成本)相比,实务中的做法(产品交付年度结算收入成本)会不会导致税款流失、产生涉税风险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2】品税阁房地产企业开发“卧龙山庄”住宅项目,2017年初动工,当年取得预售房许可证,并取得未完工产品预收账款(不含税,下同)1000万元。2018年5月20日项目完工,2018年1月1日至5月20日取得未完工产品预收账款1500万元,5月21日至12月31日取得完工产品预收账款600万元,当年交付产品结转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2019年取得完工产品预收账款2000万元,当年交付产品结转收入1400万元。2020年产品全部交付,剩余预收账款3200万元全部结转收入。各年期间费用均为100万元。计税利润率(实际利润率)为20%。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预计毛利率为10%。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如果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无论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所得税,还是按照理论做法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是实务做法的应纳税所得额,三者是相等的。

  也就是说,完工未交付产品的预收款无论是在完工时点,还是次年汇缴期,或者在产品交付年度结转计税收入和成本计算实际毛利额,企业总体税负不变,不会造成少缴税款,只是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尽管何时结算计税收入计税成本不影响总体税负,但是笔者要提醒的是,实务中对于完工未交付产品的所得税如何处理,应充分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高度注意税务稽查风险。因为依据31号文等政策规定,开发产品未在完工时点结算计税收入计税成本属于推迟收入确认时间延迟纳税,存在被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2020年5月就有一家国内知名房地产公司由于推迟结算时点被加收数百万元滞纳金的真实案例。

  笔者的观点是,对于在同一年度内完工并交付的开发产品,由于完工时点与交付时点时间间隔较短,因此将收入成本结算时点延迟至交付时或次年汇缴期涉税风险相对较小;但是对于完工时点与交付时点不在同一年度(即跨年度交付)的情况,建议严格按照31号文等政策规定,在完工年度的汇缴期内(次年5月31日前)结算计税收入计税成本,而不能拖延至交付年度结算。
 



2016年9月的解读——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重点问题

编者按: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开发销售房地产,由于项目开发周期长,开发产品完工前还可以进行预售,并且销售方式呈现多样化。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收入的确认及计税成本的核算都是容易引发税务争议的焦点。本文,华税律师为您就上述问题进行梳理。

一、销售收入的确认

(一)销售收入的范围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另外,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也应确认销售收入。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区分为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以及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两种情形,前者应确认为收入,后者可不确认收入,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

企业通过签订正式的《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形确认收入。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原则上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起确认销售收入,在此基础上又区分为以下情形确认销售收入:

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起确认销售收入.webp

二、计税成本核算

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包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将上述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能够直接计入成本对象的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其他成本应该按照受益和配比原则,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和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三、销售未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制度

由于房地产企业可以预售房屋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分季或分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开发产品完工之后,即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或者开发产品已取得初始产权证明时,企业应结转开发产品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实际毛利额,确定其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完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汇缴。

其中,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税务机关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小结:

由于产品完工在实践中也经常出现认定不一的情形,国税总局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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