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分别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研发费的归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规定,两者虽同为研究开发费用,但由于适用政策的不同,还存在着以下差异: 归集用途不同 归集要求不同 归集口径不同 (二)直接投入。加计扣除中的直接投入包括材料、燃料、动力费用以及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而高新认定中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等。 (三)折旧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加计扣除中该项只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而高新认定中还包括研发在用建筑物的折旧以及研发改建、修理中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高新认定规定的研发费第七项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而加计扣除的规定中则没有这一项。两者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是不同的,前者要求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后者要求委托开发的研发项目,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入研发费用,并无比例的要求,且在归集时要求受托方提供相应的费用支出明细表。 (五)其他费用。由于高新认定时采取了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而加计扣除则采取正列举的方法,所以加计扣除政策中未列举的项目,都不允许计入加计扣除的范围。而高新认定中的研发费还包括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因此,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对同一研发项目分别归集,按照各自的归集口径和报送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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