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要项目填报方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因税制改革和国民收入分配制度的调整已经进行了多次修改,不论哪次修改,所要求填报的项目口径历来与会计核算资料都存在着差异,这主要是由税法法规与会计法规所维护的主体对象不同而决定的,只要企业所得税存在,需要纳税人...

  ⑵“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具体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第12行填列。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实际发生额小于本年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如果小于或者等于“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直接将差额填入本行;其差额如果大于“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则本行等于“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⑶“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具体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补充资料栏填列。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限额”扣减本年实际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后的余额。

  ⑷“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填报本纳税年度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法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法规定标准部分不得调减)。

  ⑸“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在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具体包括: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呆账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其他准备等9项。其中:“坏帐准备”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减提的坏账准备金,当附表十四(1)——《坏帐损失明细表》第6行第3列为负数时,第7行“坏帐准备”填本年减提的坏帐准备金数额。

  其他项填报本年度转回、转销的除坏帐准备以外的其他各项准备,包括因处置资产而冲销减值准备形成的纳税调减额。主要是以前年度多列支当在年调增了纳税所得额,而在本年度按税法规定又少提了各项准备,税法规定始终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对本项无效。

  ⑹“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法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的预计利润。

  ⑺“其他纳税调减项目”。填报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开办费,在本年应予调减的部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提前摊销等,形成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在本期应予调减的部分;或在本年先作纳税调减,以后年度再作纳税调增的其他项目等。

  3、第17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在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详细填列,但金额不得超过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4、第18行:“减: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予征税的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剩余的部分。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免税所得”项下详细填列,但金额不得超过主表第16-17行后的金额,即:不得超过“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具体包括:

  ⑴“国债利息所得”。填报持有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⑵“免税的补贴收入”。填报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⑶“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附加”。填报国务院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⑷“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被投资方与纳税人适用税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减免税或者定期低税率期间,向纳税人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

  ⑸“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填报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所得;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等。

  ⑹“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填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利用“三废”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得。

  ⑺“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填报按税法规定免税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

  ⑻“其他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除上述已列明免税所得以外的,按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其他所得。

  5、第19行:“加: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金额为本表第2行的数额减去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应补税投资收益小于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合计数的,应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还原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其金额不得超过附表三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

  6、第20行:“减: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5列第1行填列。“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分析填列的项目有:

  ⑴“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填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的捐赠,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的规定处理)等。

  ⑵“扣除限额”:按照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乘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计算填列。其中,全额扣除的捐赠项目,扣除限额与纳税人的实际捐赠支出相等。

  目前,允许将捐赠款项在税前全额扣除的受捐社会团体有: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按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全额扣除的其扣除比例有10、3、1.5三种。如: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局(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其准予扣除的比例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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