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法规动态及案例分析

来源:德勤 作者:高立群 人气: 时间:2011-08-25
摘要:流转税法规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明确了并购业务相关的增值税处理。   案例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流转税法规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明确了并购业务相关的增值税处理。

  案例——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函[2009]1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加重外资企业的税务负担,尤其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较高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1号公告):企业可能会被要求在业务自查表中披露部分敏感的商业信息,例如外贸出口企业如何认识外商,是否未接触外商而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出口合同等。类似要求会增加纳税人的合规性负担;从函调的选择标准看,若企业出口业务涉及预警信息,或出口企业和出口商品属于关注类企业或关注类商品,则将成为被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的重点关注对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降低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使更多纳税人将被纳入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简化并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程序,将有利于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未达到销售额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货物销售一般适用17%的税率,进项税额通常可以抵扣)或者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货物销售适用3%的税率,但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以达到优化增值税税负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放宽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辅导期管理仅对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和纳税违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对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的辅导期也缩短为3个月;放宽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方便了企业日常经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由于64号文不要求服务企业符合技术先进性企业的标准,因此只要满足64号文相关条件,企业即可申请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如果境内企业采取转包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则承包方和转包方在业务安排及合同签订中可以考虑采取适当的优化安排,以有效降低税负水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境内运输企业,应根据相关要求,清楚划分国际运输和国内运输,以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8号文并未将境外运输企业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纳入营业税免征范围,因此,对以上劳务,境内单位或个人仍需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分类企业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97号,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建议加强遵章守纪、内控制度、贸易安全、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和合规性管理;复核是否符合A类或AA类企业的要求,如符合,则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和进行申请。

  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执行问题》(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 ,自2010年12月31日起施行)、新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海关总署令第195号, 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主要变化——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外发加工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加工贸易料件使用。

  《财政部、公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2010年9月30日生效)、《财政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2010年4月15日起实行):主要变化——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而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中列明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待遇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目录进行调整,主要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进一步明确国内企业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时间、程序。

  案例分析——转嫁出口退税成本
  背景:A公司目前采用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出口退税率为5%,A公司欲将 12%出口退税成本转嫁给海外购买方,A公司需保证 15% 的毛利率,A公司的定价方式:FOB价格=产品成本/(1-15%) / (1-12%)。
  分析:假定产品成本为100,FOB价格=100/ (1-15%) / (1-12%)= 133.6,出口退税成本= 133.69*12% = 16.04,毛利 = 133.69-100-16.04= 17.65 ,期望毛利 = 133.69*15% = 20.05,因此得出结论:现有定价模式不能保证15% 的毛利率。

  解决方案:
  (1)A公司要保证 15% 的毛利率,定价方式应为:FOB价格=产品成本/(1-15%-12%)。假定产品成本为100,FOB价格=100/ (1-15%-12%)= 136.99,出口退税成本= 136.99*12% = 16.44,毛利 = 136.99-100-16.44= 20.55,期望毛利 = 136.99*15% = 20.55。
  (2)A公司如果从事进料加工,还要保证 15% 的毛利率,定价方式应为:FOB价格 = 产品成本-保税进口原材料的成本×12%/ 1-15%-12% 。假定产品成本为100,保税原材料成本为60,FOB价格=100-60×12%/(1-15%-12%) = 127.12,出口退税成本= (127.12-60)*12% = 8.05,毛利 = 127.12-100-8.05= 19.07,期望毛利 = 127.12*15% = 19.07。

  案例分析——进口货物再出口
  背景:A公司是某奢侈品牌在中国的独资贸易公司,所销售产品全部从香港关联公司进口并在国内通过专卖店零售。某些产品滞销,公司不愿意采取降价处理等方式销售,而是希望统一由境外关联公司集中处理。

  问题:如何实现货物的出口?有几种可行的方案?相应的税负如何?
  方案一:货物退运处境,由香港关联公司退还进口价格。
  分析:出口环节没有税负;进口环节发生的关税无法退还;进口环节发生的增值税须作进项转出。A公司的税负为:进口关税 = 100 *10% =10,进口环节增值税= (100 +10) *17% =18.7,A公司总税负= 10 +18.7 = 28.7。
  方案二:货物按原价销售给香港关联公司,由香港关联公司退还进口价格。
  分析:出口无法取得退税;出口视同内销;进口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可以抵扣。A公司的税负为:进口关税 = 100 *10% =10,进口环节增值税= (100 +10) *17% =18.7,视同内销销项税 = 100/(1+17%)*17% =15,A公司总税负= 10 + 15 =25。
  两方案比较:方案二税负较低。其他考虑:退运要求原进口文件齐全、所得税影响。

  案例分析——研发中心的增值税优化
  背景:某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有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A),和一个专门从事汽车零配件生产的企业(B)。研发中心(A)为非增值税纳税人,研发中心发生较多的设备采购,且不符合相关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研发中心的研发成果多用于生产企业的最终产品生产。生产企业(B)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较大的增值税销项税。

  分析:
  (1)现行模式的增值税成本。由于研发中心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因此相关采购设备、研发材料等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此外,生产企业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改进模式。改变研发中心(A)的法律形式,取消其独立法人资格,将其转变为生产企业(B)中的一个研发部门。由于研发中心的研发成果最终是用于生产企业的产品,因此其采购设备、研发材料等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充分利用生产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

  结论:企业组织性质的转变,可以解决研发中心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

       <原文发表于2011-05-01   高立群,税务部合伙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税屋转载时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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