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29
摘要: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税务行政处罚等涉税信息。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申请查询,经实名认证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

  十、税收黑名单撤出

  【业务概述】

  失信主体破产,失信主体就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向承办案件的稽查局提起提前撤出申请,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经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审批,依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设立依据】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办理资料】

  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

  2.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3.破产管理人提交申请的,还需提供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注意事项】

  1.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税费优惠政策享受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业务概述】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办理资料】

  无

  【注意事项】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行享受该政策;

  2.相关税收政策如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二)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业务概述】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文件规定的,可适用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但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办理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办理资料】

  1.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

  2.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

  3.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4.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相关凭据(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涉税手续。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相关税收政策如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三)印花税优惠政策

  【业务概述】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

  【办理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办理资料】

  企业改制相关资料

  【注意事项】

  1.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相关税收政策如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四)契税优惠政策

  【业务概述】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优惠政策。

  【办理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办理资料】

  1.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1)公司合并协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2.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1)公司分立协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3.企业破产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征或免征契税,应报送:

  (1)债权人、非债权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债权人债务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债权人提供);

  (3)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非债权人提供)

  4.承受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增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债权转股权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1)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相关材料。

  【办理提示】

  1.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破产企业,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4.相关税收政策如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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