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2018年5月1日后跨期合同发票开具策略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作者:肖太寿 人气: 时间:2018-05-09
摘要:自2018年5月1日之后,根据 财税【2018】32号 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税率11%降为10%,增值税税率17%降为16%。如今,已经过了5月1日,纳税人对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到底能否开17%和11%的增值税发票?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分析如下: 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点的

  五、5月1日后,跨期合同的发票开具策略

  第一、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已经施工的未完工的在建项目(建筑合同未履行完毕),如果发包方与建筑企业一直未进行工程进度结算,则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方法如下:

  一是发包方在2018年5月1日前支付给建筑企业部分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二是发包方在2018年5月1日后支付给建筑企业部分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第二、2018年5月1日前已经履行合同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合同是要到2018年5月1日之后履行的情况下,对于2018年5月1日之后履行的合同,建筑企业按照10%(一般计税项目)或3%(简易计税项目)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已经履行合同的一部分的工程结算款,如果发包方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条款”中约定:剩下的部分工程款(实际上是发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于工程最后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后)再支付,则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发票有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发包方在2018年5月1日之前提前支付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二是发包方在工程最后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后)支付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

  第三、2018年5月1日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决算的工程项目,对于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如果发包方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条款”中没有约定:剩下的部分工程款(实际上是发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于工程最后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后)再支付,则则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发票有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建筑企业必须在2018年5月1日前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二是《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规定,则建筑企业在2018年5月1日前已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而没有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在2018年5月1日之后,建筑企业应当向发包方补开11%的增值税发票。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在2018年5月1日后补开11%的增值税发票有税收风险:没有按照2018年5月1日前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开发票,属于延期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处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如果发包方或业主是依法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单位(例如政府部门作为业主),则2018年5月1日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决算的工程项目,政府与建筑企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条款”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时2018年5月1日之后,则发包方在5月1日前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包方在5月1日后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已经施工的未完工的在建项目,如果发包方与建筑企业一直未进行工程进度结算,则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方法如下:

  一是发包方在2018年5月1日前支付给建筑企业部分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二是发包方在2018年5月1日后支付给建筑企业部分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第六、2018年5月1日前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未完工,且收到发包方的预付款,2018年5月1日之后,建筑企业就预收款,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房地产企业跨期合同的发票开具

  由于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是期房,要等到2018年5月1日之后才与购房者进行移交开发产品,房地产企业应在移交开发产品时或移交钥匙时,向购房者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房者是企业)或1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房者时自然人个人)。

  3、采购货物跨期合同的发票开具

  第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如果采购合同中有约定收款的时间是2018年5月1日之后,则销售方在2018年5月1日之后收款日期的当天,向采购方开具16%的增值税发票;如果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则销售方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如果是2018年5月1日之前)向采购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或者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如果是2018年5月1日之后)向采购方开具16%的增值税发票.

  第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则销售方的发票开具如下:一是如果货物发出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前的时间,则销售方向采购方开17%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二是如果货物发出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的时间,则销售方向采购方开16%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第三,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则销售方的发票开具如下:一是如果货物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的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前的时间,则销售方向采购方开17%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二是如果货物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的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的时间,则销售方向采购方开16%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六、绝对不允许存现以下几种不合法合规开具发票的情形

  1、2018年5月1日前签订的采购合同而且正在履行当中,采购方未分清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而要求销售方在2018年5月1日之前一次性提前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2、2018年5月1日前签订且未履行的采购合同,采购方要求销售方在2018年5月1日之前一次性提前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建议废止原合同,在2018年5月1日之后重新签订采购合同,适用16%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3、房地产企业或发包方对于未完工正在履行的建筑合同,未分清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而要求建筑企业提前一次性提前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4、房地产企业或发包方对于未完工正在履行的建筑合同,给建筑企业降低一个税点,按照10%与建筑企业进工程结算,或者与建筑企业签订补充协议,按照10%调整工程造价,在2018年5月1日之后,要求建筑企业向其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因为该做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六条第二款“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

  5、在2018年5月1日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已经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2018年5月1日之后才开具发票时,按照16%或10%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因为根据《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规定,必须继续开具17%或11%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七、2018年5月1日之后开具17%、11%税率发票的2种合法情形和2种有税收风险发票分析

  1、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2、2018年5月1日之后开具17%、11%税率发票的2种合法情形

  根据以上税收法律依据,2018年5月1日之后开具17%、11%税率发票的2种合法情形如下:

  第一种合法开票情形:2018年5月1日前已按照17%/11%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第二种合法开票情形:在2018年5月1日税率调整前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未开具发票已申报缴纳增值税(即按照未开票收入报增值税),在5月1日以后,如果需要补开发票,应当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补开。

  3、2018年5月1日之后开具17%、11%税率发票的税收风险分析

  第一种有税收风险的开票情形:在2018年5月1日税率调整前,纳税义务发生已发生,未开票或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在5月1日以后,如果需要补开发票,应当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补开,但是存在企业补缴滞纳金和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的风险。

  第二种有税收风险的开票情形: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如果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不能进项税额抵扣、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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