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滞留票“避税”:先尝甜头后尝苦果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万开冰 人气: 时间:2011-08-22
摘要:众所周知,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尚未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的形成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利益驱动,采取隐匿进销痕迹来达到偷税目的,将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不进行认证抵扣而形成的滞留票...

    众所周知,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尚未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的形成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利益驱动,采取隐匿进销痕迹来达到偷税目的,将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不进行认证抵扣而形成的滞留票;二是部分企业采购人员不慎丢失已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后,未向财务等有关部门报告,致使进项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形成的滞留票;三是销货方商品货物已发出,并已开具专用发票,由于购货方未支付货款或者未及时付款,导致销货方压着发票不给购货方,形成滞留票。

    经营某品牌家电的湖北省郧西县专营经销商,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2009年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该经销商发现,认定之前,由于购买家电的多数是普通消费者,很少有人索要发票,直接隐匿销售收入就能“合理避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多了一道进项税额抵扣环节,虽然“合理避税”没有那么容易了,但如果将其进项和销项同时隐匿,税款照样可神不知鬼不觉地进入自己腰包。于是,该经销商便将滞留票视为“发财树”。

    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2009年~2010年,该经销商先后有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未进行认证,涉及货物价值达360万元,进项税额61.2万元。同时,发票联也未作账务处理。让该经销商没想到的是,这一行为却被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核查滞留票时曝光。当地国税稽查局以17份滞留票为线索,核查出该经销商隐匿应税销售额470万元。由于61.2万元进项税额的滞留票超过了认证期不能抵扣,税务机关于是按17%税率补征增值税79.9万元,并处以逃避缴纳税款额1倍的罚款及相应的滞纳金。对此,该经销商后悔莫及,但为时已晚。

    和上述经销商一样,某实业有限公司就幸运得多了。该公司被税务机关列为评估对象后,该公司财务部汪经理最初根本没有把纳税评估当回事。他认为,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不过是“走过场”,并确信本企业的纳税没有任何问题。然而,评估人员发现,该企业是以铁精粉为主要原材料冶炼生铁,但其“生产成本”账户中借方领用的铁精粉数量大于“原材料”账户中贷方反映的铁精粉数量。当评估人员问及此事时,汪经理还理直气壮地回答:“今年2月我们向某矿业有限公司购进了1600吨铁精粉,由于货到票未到,所以暂时未作材料入账。”

    评估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原来,该企业处于建厂初期,资金吃紧,为了稳住各个原材料供应商,该企业便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付款方法,只支付了某矿业有限公司90多万元的货款,还欠40万元。某矿业有限公司为督促该企业早日偿还欠款,始终未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票给该企业。眼看这笔货款专票就要超过认证期了,为规避滞留票不给该企业带来的损失,评估人员向汪经理提出建议,及时防范了税务风险,并将该企业的损失降到了最低。对此,汪经理非常感激地说:“谢谢你们帮助我们挽回了损失,也让我真正认清了滞留票背后的税务风险!”

    大量的案例显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初期或成长期,往往注重经营业绩和企业利益,忽视税务问题,尤其是滞留票的问题。笔者在此建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形成滞留票就可以“合理避税”。现在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可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实时监控,随时发现滞留票的存在。用滞留票“合理避税”,虽然起初能尝到点甜头,但最终还得自食苦果。

    作者单位:湖北省郧西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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