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多个业务点待细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22
摘要:  来自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

  费用扣除等规定还待完善
  在梁俊娇看来,有关工资、薪金支出扣除的规定还待完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并明确,其中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相比从前,新规定废除了计税工资标准,采取据实扣除制度,极大地激发了企业的活力。但具体执行中,有不少企业还有疑虑,即到底什么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多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有关方面应针对这一问题,细化和明确相关规定。她认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多后,企业所得税贡献虽会少,但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却会增加,且可能适用超过25%的税率,缴纳大于相应企业所得税扣除额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不用担心企业会过度发高工资。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梁俊娇表示,这比“只要不超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就可以全额扣除”的旧规定,扣除条件更高了,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可能造成限制性影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性企业的营业额,会远远低于工厂、商场等,而业务招待费却偏高。新规定会使这些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额减少。她建议,有关部门未来在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方面应对现代咨询服务业放宽限制。
  她指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明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包括债务重组收入,但没有规定对债务重组收入具体怎么征税。原来有过债务重组税收的相关规定,但与会计准则规定不同,债务重组后企业要进行纳税调整,无形中增加了征纳成本。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债务重组的税收规定尚未明确。
  梁俊娇表示,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实践中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企业经营形式的多样化、复杂化,未来新企业所得税制在对上市企业互相持股、合并、清算等所得税处理方面,都需要进一步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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