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稽便函[2008]42号)政策解读之二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7
摘要: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稽便函[2008]42号)政策解读之二十 进入到成本区域了,越来越难了。 原问题: 20、从外地虚开材料采购发票,或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或者使用假发票入账。 本部分主要是代开发票、甲供材料发票以及假发票的情况。 一...

当然,这里需要注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⑸ 预收工程款
177号文直接明确: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中曾明确: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此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⑥ 自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177号文在重申明确: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⑺ 代扣代缴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仅仅明确了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没有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第四条明确: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177号文在此基础上进行明确: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这样规定比较人性化,符合目前建设单位经常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现状,也符合源泉扣缴的主旨。

四、发票/代开发票/完税证明
   1、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代开发票,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税收法律、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1024号文中对于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同时,要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收。
⑴ 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⑵ 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⑶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⑷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⑸ 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⑥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建筑业自开发票的条件
   根据《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的规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
⑴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⑵ 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⑶ 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⑷ 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由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因此异地施工的施工队伍几乎无法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据此可以说,异地施工几乎无法自开发票,只能代开发票。

3、建筑业代开发票的条件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⑴ 完税凭证;
⑵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⑶ 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⑷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⑸ 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⑥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完税凭证
完税凭证也是前一阵子个税探讨中的一个热点。在建筑业的纳税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异地施工、代扣代缴、申报等复杂问题,因此完税凭证也是一个重要的凭据。这一点,从前面带开发票的规定以及后面将要说到的纳税申报等都有重要的地位。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
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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