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8
摘要:特殊情形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一、控股合并   新准则将企业合并区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每一种合并类型下又有三种合并方式,即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能够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只是控股合并...


  (3)如果黄河公司对长江公司不产生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初始投资成本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即按照享有债务人股份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江公司 120360000 (10×12000000+360000)

   坏账准备 1404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8996000

   贷:应收账款——长江公司 140400000

   银行存款 360000

  (4)如果黄河公司对长江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初始投资成本120360000元小于黄河公司投资时应享有长江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40000000元,因此黄河公司还应在第3种情形所做分录的基础上再作如下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江公司(投资成本)19640000 (140000000-12036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9640000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与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大体上是一样的,但前者也其独特的地方,就是在后者区分两大类四种情形的基础上还要在非控股合并类下增加一个判断条件:该交换是否具备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由此衍生出两大类六种情形,在控股合并类下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在非控股合并类下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例8] 黄河公司2006年1月1日以一项账面价值400万元,公允价值为500万元的无形资产取得长江公司45%的股份,发生相关费用2万元。长江公司2006年1月1日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1200万元,公允价值1000万元。

  (1)如果黄河公司通过协议能够实施对长江公司的控制且此前就已存在关联方关系。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江公司 5400000(12000000×45%)

   贷:无形资产 4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400000

  借:管理费用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如果黄河公司通过协议能够实施对长江公司的控制但此前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江公司 5020000

   贷:无形资产 4000000

   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1000000

   银行存款 20000

  由于合并成本5020000>4500000(10000000×45%),合并报表中应确认商誉520000元。

  (3)如果黄河公司对长江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则属于非企业合并情形,首先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①如果该交换具备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初始投资成本等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再加上相关税费;

  ②如果该交换不具备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则初始投资成本等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再加上相关税费;

  ③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调增初始投资成本,如果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无需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

  现假定交换不具备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则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江公司(投资成本) 4020000

   贷:无形资产 4000000

   银行存款 20000

  由于黄河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4020000<4500000,应按差额调增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江公司(投资成本)480000(4500000-4020000)

   贷:营业外收入 480000

  (4)如果抛开黄河公司所占股份比例不看,假定黄河公司对长江公司不产生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该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在交换具备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初始投资成本是502万元;在交换不具备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初始投资成本是402万元,成本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无需考虑调整。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