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若干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再投资退税,是指对特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企业,该分得的利润所承担的所得税进行退还的税收政策,该政策一般是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商增加投资所采取的一种通行做法...

  6.国税函[2005]109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受让方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在受让股权后,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在其受让股权前实现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该项再投资利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用于直接再投资的利润,不得享受有关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国投资者从与其有直接拥有或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下列关联方受让股权,且按该关联转让方股权成本价成交的,该外国投资者在受让股权后,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在其受让股权前实现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不受上一段规定限制,按有关规定享受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

  (1)外国投资者;

  (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83号)规定,可以视同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的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再投资退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一)再投资限额问题

  由于企业执行的财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存在差异,在所得税申报时,企业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将会计利润调整为税收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有的人认为税务机关考虑问题应从税收利润出发,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去已纳企业所得税即得应退税利润,其结论是企业缴纳多少退多少。如果认真分析再退税计算公式可以发现,再投资额实际上属于纳税人的税后利润,如果这样理解的话,其实际获得的应退税额可能与纳税人的实际应纳税额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1.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会计利润时:

  例:某外商独资企业2005年会计利润为900万元,其纳税调整增加额100万元(交际应酬费超支),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已纳企业所得税1000×15%=150(万元),则可用于再投资的利润额=900-150=750(万元),而非1000-150=850(万元)。因为虽然税法不允许扣除交际应酬费超支额,但企业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已将这部分费用在计算会计利润时作扣除,外国投资者可分取的利润只能是扣除了这部分费用后的余额。假设退税率100%,其利润再投资退税额=750÷(1-15%)×15%×100%=132.35(万元),应退税额比实纳税额少。

  2.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会计利润时:

  例:某外商独资企业2005年度会计利润为80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00万元(交际应酬费超支),纳税调整减少额2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则应纳税所得额为7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已纳企业所得税=700×15%=105(万元),退税率100%。

  则再投资退税利润额=800-105=695(万元),应退税额=695÷(1-15%)×15%×100%=122.65(万元),应退税额比实纳税额多。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按照原有的计算公式,所退税额应与已纳税额保持一致的内在要求是无法做到的,尤其是税法与会计差异不断扩大的今天。那么对上述问题应该如何进行理解呢?很明显,无论是从国家考虑,还是实际角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于会计利润的情况是更为常见的,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的退税额会少于实际已纳税额。但是,如果出现相反的情况时,国家利益也显得更加重要,是不会让纳税人得到多退税款的。这也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0号文件)规定再投资额限额计算公式的内在含义。在该公式中: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二)国产设备投资抵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74号)的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规定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中抵免。

  该项政策规定,虽然不影响企业当年的适用税率选择,但却影响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和地方所得税税额,实际上也就影响了企业当年的实际征收率(所得税实际负担率)。

  例:某外商独资企业2006年利润总额300万元,经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适用税率10%(地方所得税不考虑),该企业外购国产设备40万元,该企业2005年实纳税额20万元。假设当年税后利润全部分配,外方投资者将所得税后利润全部进行再投资(假定退税率100%)。

  则:2006年本企业应纳税额=400×10%-40×40%=24(万元)

  2006年本企业外国投资者所能够取得的税后利润=300-24=276(万元)

  2006年该外方投资者可获得再投资退税额=276÷(1-10%)×10%×100%=30.67(万元)

  由此可见,按照原有规定的做法,计算得到的应退税额远大于实纳税额,这是不符合国家制定该政策的初衷的。

  因此,财税[2005]74号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的,凡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的,在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应按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确定,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公式中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
  (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原实际适用的地方所得税税率=

  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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