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推倒重建取得的收入是否纳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4-01-21
摘要:  问:有一栋房屋未足额提取折旧,推倒后在原地重建。拆除承包给拆迁公司,约定:拆除废料归拆迁公司所有,拆迁公司支付给我公司一笔钱款,我公司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请问:我公司就该笔收入应该纳税吗?缴纳何种税?我们做收入还是冲减固定资产原值? ...

问:有一栋房屋未足额提取折旧,推倒后在原地重建。拆除承包给拆迁公司,约定:拆除废料归拆迁公司所有,拆迁公司支付给我公司一笔钱款,我公司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请问:我公司就该笔收入应该纳税吗?缴纳何种税?我们做收入还是冲减固定资产原值?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推倒重置资产“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该笔处置收入应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不作为计税成本的调整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处置残料收入属于销售“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规定计征增值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