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稽便函[2008]42号)政策解读之十一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7
摘要: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稽便函[2008]42号)政策解读之十一 原问题: 按揭销售,首付款实际收到时或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帐后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收入,或将收到的按揭款项记入 短期借款 等科目。 学习体会: 一...

八仙过海,要看自己的了。我的观点是(一家之言哈):正常处理,即:
1、办理按揭时
开发单位将业务看成正常的销售业务,正常的收首付,收按揭款,并支付工程款或其他款项,并据此缴纳各种税费。
有的单位还需要为按揭者支付首付,这个倒不用操心,开出预售房发票,处理成往来就可以了。当然了,税收是跑不了的。
2、偿还本息时
在为按揭者支付本息的时候只能继续下往来了,支付的利息也不能作为公司的利息下到财务费用中。
3、彻底还款(退房)时
在退房的时候,用新售出的房款偿还银行的贷款,争取签署协议将按揭者的往来余额全部作为退房款处理掉。
4、没有能力还款时
那时估计企业就离倒闭不远了,怎么处理我也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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