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立法清费:明晰各方法律责任是关键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单晓宇 人气: 时间:2016-08-25
摘要:环境保护税立法已渐行渐近。日前,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第二届中国财税法治30人论坛上,环保税法再次引起热议。众多财税法领域的专家一致认为,立税清费,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税收立法取得的重大进展。但专家同时提醒,环保税法落地的关键

环境保护税立法已渐行渐近。日前,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第二届“中国财税法治30人论坛”上,环保税法再次引起热议。众多财税法领域的专家一致认为,立税清费,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税收立法取得的重大进展。但专家同时提醒,环保税法落地的关键在于征管。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怎样加强合作,征管责任如何协调,纳税人如何获得法律救济等诸多征管细节尚待明确。

  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后的第一部涉税法律

作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我国公布的第一部税法草案和拟开征的第一个新税种,环保税法的重要意义得到了与会专家的一致认可。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汤贡亮表示,开征独立的环境保护税,有利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了立法宗旨,这是我国实体税种立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立法宗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虽然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但并没有形成体系化的政策目标和制度安排。通过立法的形式开征独立的环保税,可以充分彰显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和生态的理念与政策导向。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征税,可以避免现行排污费征收中的不规范、不严格等问题,为更好地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记者了解到,环保税立法已酝酿十年之久。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保部联合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进一步修改之后形成草案再度报送国务院。

  部门配合与权责明确等征管细节是关键

环保税是十分专业的税种,环保部门在排污费方面有长期征管经验,在污染排放检测和标准核定方面具备技术优势。因此,征求意见稿中,采取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这一创新模式受到专家的关注。

“成也征管,败也征管。”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环保税法在制定时必须注重协调征管责任,明晰管理各方法律责任是环保税法顺利得到贯彻落实的关键。在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协同合作的征管模式下,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明确各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环保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各项权利、义务。

“各国的税收实践表明,设计再完善的税收制度,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税收征管作为保障,都难以实现该税收的目标。”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许文认为,在环保税征管过程中,环保部门负有对纳税人申报资料审核和向税务机关送达相关纳税人信息等义务,因此,环保部门协同配合的积极性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征管质量。在环保税的立法过程中,在强调环保部门协同义务的同时,也需要明确环保部门的法律地位和责任问题。尤其是,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和征管部门在征管工作中的权利义务,优化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调动环保部门参与征管的积极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高萍指出:“部门配合与权责明确是环保税落地的关键。”高萍认为,我国已有多年排污费征收经验,环保税制的设计基本上参照和借鉴了之前的排污费制度,实体法部分基本以排污费模式为蓝本。但是征管涉及全新制度,是创新,同时也有挑战、有风险。例如,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但作为征税核心要素的税基,即污染物排放量由环保部门审核,而污染物排放量是容易引起征纳双方争议的一个问题。出现纳税人争议时,如何保障纳税人应有的税收救济权利,纳税人应该向哪个部门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是向税务机关还是环保部门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这些细节问题,法律都应进一步明确。

对于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四处副处长陈燕十分欢迎。她表示,部门协作是环保税顺利推行的关键,这个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果不能通过法律法规先行明确,并不会通过税收征管来解决,而是会在税收征管中放大。因此,在立法阶段,要考虑全面,对预估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避免实务操作遇到困难。

  不能指望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环保问题

虽然对环保税法寄予厚望,也有多位专家提醒,不能指望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环保问题。更有专家指出,不一定要通过增设环保税来解决环保问题。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学院教授赵书博提出,在推动环保税立法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多税种共同配合。

赵书博建议,借鉴国际经验,统筹考虑环保与居民利益及企业竞争力。一是加大减免税政策力度。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有很多,有的是减免公司所得税,有的是减免增值税、车船使用税等,目的在于减轻节能减排企业的负担。例如,韩国规定,新能源企业所需进口设备及零部件关税减半。印度、挪威、波兰、罗马尼亚、瑞典和土耳其等国家也都有相应的减免税措施。

二是加强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针对性。美国和西班牙等国家对企业投资于清洁能源给予税收抵免优惠,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激励企业投资于节能环保项目。美国有风能生产税收抵免和投资税收抵免两种形式。西班牙则规定,纳税人购买用于环境保护的设备,可以使用8%的税收抵免。

三是加快资产折旧速度。加速折旧可以促使企业较早地收回投资,对企业的发展大有好处。实行加速折旧的国家很多,有的国家甚至允许企业采用100%的折旧率。

四是允许能源投资扣除。很多国家为鼓励能源投资,允许企业投资的当年将投资额的一部分从所得中扣除。荷兰的能源投资扣除政策规定,公司或个人投资于节能项目或可再生能源项目,年度投资额超过2300欧元,不超过118万欧元的部分,可以从所得中减除该部分投资的41.5%。该措施的效果比较显著,荷兰经济、农业与创新部发布的2011年度能源投资税收补贴情况报告显示,在这一政策的鼓励下,2011年荷兰企业在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技术方面的投资近15亿欧元,比2010年增长45%。2011年,荷兰企业获得的能源投资税收补贴总金额达1.16亿欧元。同时,荷兰的环境投资宽免政策规定,纳税人购买特定的有利于环境改善的资产可以获得环境投资宽免。因为这两种政策税收减免类似,只是环保投资宽免优惠注重环保技术,能源投资扣除优惠则注重节能技术,因此,纳税人不可同时享受。

赵书博建议,我国可采取延长减免税期限,提高设备抵免比例等措施,促进多税种配合,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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