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业判断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分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由于所得税的计算必须依赖于会计核算,因此,会计职业判断必然影响会计核算并最终影响所得税。由此认为,会计职业判断对所得税的影响可归纳为两种效应:一是 迟交 早交 效应,二是 多交 少交 效应。所谓 迟交...

由于所得税的计算必须依赖于会计核算,因此,会计职业判断必然影响会计核算并最终影响所得税。由此认为,会计职业判断对所得税的影响可归纳为两种效应:一是“迟交—早交”效应,二是“多交—少交”效应。所谓“迟交—早交”效应,是指某一经济交易或事项对所得税的影响数额是一定的,会计职业判断不会影响这一数额,但会影响这一数额的时间分布。所谓“多交—少交”效应,是指会计职业判断会影响到企业税前利润的大小,从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

具有“多交—少交”效应的会计职业判断存货计价方法《制度》第20条规定,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方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这时方法的选择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必然影响所得税。比如,在通货膨胀时,若选用先进先出法,那么,在一定期间内,计算所得的商品销售成本偏低,而销售收入偏高,从而税前利润偏大,须多交所得税;在通货紧缩时,若采用先进先出法、则结果相反,可少交所得税。

存货可变现价值的确定《制定》第54条规定:“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可见,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如果估计的可变现净值偏低,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此时跌价准备费用增加,税前利润减少,可少交所得税;反之,则相反。

坏账准备计提《制度》第18条规定,企业“应于期末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但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制度》中并未明确规定,这依赖于会计人员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职业判断。假如会计人员比较谨慎,确定的比例较高,那么本期的坏账准备费用偏高,税前利润偏低,可少交所得税;反之,则相反。

固定资产残值的确定《制定》第36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因此,残值的确定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若估计残值过大,则应摊价值小,即总折旧费用少,从而税前利润偏高,多交所得税;反之,则相反。

资产减值准备《制度》第51条规定,企业应“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第424952条分别规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委托贷款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则完全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若“可收回金额”被估低于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则须计提减值准备,从而增加相应的减值准备费用,税前利润偏低,可少交所得税;反之,则相反。

具有“迟交—早交”效应的会计职业判断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制度》第11条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因此,会计人员应根据支出受益期间做出判断,若受益期超过一年为资本性支出,否则为收益性支出。例如,一项支出为100万元,本应为资本性支出(在受益期摊销),但被确定为收益性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设所得税率为33%,虽然总抵税额为33万元(100×33%),但抵税时间是不同的,列为受益性支出则当年应交所得税少,接下来的年份所得税高些;而列为资本性支出,分期摊销,则每年要交的所得税比较平均。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制度》第36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具体方法的选用,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对于同一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和残值一定的条件下,选用年限平均法和加速折旧法对所得税的影响是不同的。加速折旧法使前期的折旧费用大,后期小,相应地,前期所得税较小,后期较大;而年限平均法在各期的影响比较平均,但折旧费用的抵税总额是相同的。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确定《制度》第36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可见,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确定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于同一固定资产,若估计使用年限较长。则每年折旧费用较少,抵税额较小;若使用年限较短,则每年抵税额较大,不过,总抵税额是相同的。

无形资产摊销期的确定《制度》第46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但没有规定如何确定预计使用年限,只是给出预计使用年限超过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处理原则。可见,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类似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确定,同样会使抵税额在时间分布上不一致,虽然抵税总额相等。

发行股票时发行费用的处理《制度》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然而,金额大小并没有固定标准,此时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可见,对金额大小的判断,会影响抵税额的时间分布。

另外,会计职业判断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或有事项处理和所得税计算中也得到体现,但由于其对所得税影响不那么直接和明显,在此不作详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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