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征管人员应把握三种关系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0
摘要:  近几年来,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税收形势的发展,基层税务机关逐渐由管理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转变,职能也由单纯的收税改为在做好各项税收工作的基础上,努力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近几年来,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税收形势的发展,基层税务机关逐渐由管理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转变,职能也由单纯的收税改为在做好各项税收工作的基础上,努力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因此,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也表现得越来越融洽,越来越亲密,一改过去的对立形势。征纳关系大大改善本是好事,可是在这样一个大好环境下,却有个别基层征管人员在与纳税人的交往中,不注意自身形象,责任意识淡薄,把握不好与纳税人的距离,甚至置国家利益于不顾,纵容或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有的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如何在基层征管工作中既做到公正执法,又保持一身清廉,既为纳税人热情服务,又与他们保持必要的距离,我认为应正确把握以下三种关系:
  一是摆正位置,认清形势,切实理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税务机关是依法实施税款征收和税务管理的执法机构,是征收管理者,但征收机关同时也是服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是其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主体,是国家税收的具体承担者,但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相应地享有其应有的权利。二者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法治社会下的税收征纳关系应该是建设型的,而非维系型的,更非冲突型的,表现为税务机关文明征税、公开办税、严格执法、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扶持纳税人以扩大税源,纳税人自觉守法纳税,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从而构筑一种符合法制要求和市场经济规则的良性税收征纳关系。
  二是依法治税,公正廉洁,正确把握一线征管人员与业主的关系。我们的税务干部与企业业主的关系同样也是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依法征税是法律赋予税务部门的权力,依法纳税是企业作为纳税人应履行的义务。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有关企业或其他弱势纳税人的扶助与支持,不是某一个税务干部施与纳税人的特殊恩惠,税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在与企业交往中,基层征管人员应该深入地了解企业存在的实际问题,真心地予以帮扶,热情地搞好服务,但也应与纳税人划清界限,保持距离,征与纳不能形成“铁哥们”关系,不能你好我好大家好,不能和企业有扯不清说不明的关系,筑牢廉洁防线,切实保障自身政治安全,维护税务部门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三是以法为界,合法服务,正确处理纳税服务与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的关系。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是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是其应当履行而且必须履行的职责。近几年来,各级税务部门都已经将纳税服务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积极开展了诸如“一窗式”管理、“一趟清”服务、“税企座谈会”、“局长调研日”等形式多样的服务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推动了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但是,由于纳税服务的概念不清,界限不明,致使许多地方在开展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着明显的“错位”和“越位”的问题。有的税务部门简单地将纳税服务等同于商业服务,把纳税人满意不满意作为评价服务质量的唯一标准,一味地去讨好纳税人,甚至超越法律规定的义务范畴,越权提供不合法的“服务”,以及将不属于纳税服务范畴的内容作为纳税服务提供给纳税人。纳税服务的“错位”和“越位”现象偏离了纳税服务的法定内涵,必须予以澄清或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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