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上的分包与建筑法规上的转包并不一致

来源:福建国税 作者:福建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8-05
摘要:同时,分支机构采购进项也只能以总机构名义索取,这样,建筑业分支机构就无法纳入增值税管征范围,而企业所得税历来是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的,如何协调分支机构对于增值税风险责任如何分担由此,分支机构或者异地(含跨省)项目部是否需要办理国税登记,是临时税务登记还是项目报备?

问:若按总分机构分别申报纳税,由于资质要求,施工合同必须由总机构签订,分支机构开具的发票与总机构名称不一致,也与合同不一致,导致分支机构销项专票项目业主无法抵扣;同时,分支机构采购进项也只能以总机构名义索取,这样,建筑业分支机构就无法纳入增值税管征范围,而企业所得税历来是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的,如何协调分支机构对于增值税风险责任如何分担由此,分支机构或者异地(含跨省)项目部是否需要办理国税登记,是临时税务登记还是项目报备?

答:税收法规上的分包与建筑法规上的转包并不一致,与施工资质没有联系。总机构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正式税务登记作为一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由纳税人自主决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持外管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两者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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