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税前全额扣除的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对于地震灾区重建及各界支持灾区重建都给出了最优惠的政策...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变化:

  企业对于灾区的无偿赠物,可以免征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例解:C企业向灾区捐赠100万元的帐篷。

  (1)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C企业对灾区的帐篷捐赠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C企业捐赠的100万元帐篷对外销售价为100万元,生产该批帐篷的原材料进价为3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1.9万元[100×17%-30×17%]、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9万元。

  (2)国税发[2008]21号文件规定,此类行为可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四、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原规定:依照印花税有关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由立据人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进行贴花,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五、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此外所指的可以获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可以免税的车辆应为新购的车辆,且车辆类型应属特种车辆;

  (2)免税车辆的用途应为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且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

  在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提醒纳税人仍需注意以下事项:

  1、国发[2008]21号文件的适用范围:

  此次特殊优惠是国务院对于四川汶川大地震所做的特殊政策,企业与个人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享受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为向地震灾区所做出的公益性捐赠行为而且应取得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规定的捐赠票据及相关资料,接受捐赠的机构也应具有相应的允许税前扣除的资格。

  2、国发[2008]21号文件的适用时间:

  上述对汶川地震的捐赠特殊优惠税收政策只适用于2008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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