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涉税风险提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8
摘要:  买一赠一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收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通知》发布后,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基本趋于一致。准则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时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没有要求“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因此,企业应注意销售商品如果同时满足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及时确认为收入。

  劳务收入确认
  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税法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临近年终,企业财务人员对跨年度的劳务应给予特别的关注。对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应确认收入的,企业应在2008年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法规定做相应的纳税调整。

  又到年终岁末时个人挂账要谨慎
  目前很多企业“其他应收款”中都挂着对员工个人的借款。除了为满足员工日常工作借的备用金外,还有一部分借款属于特殊事项支付给员工的款项。结合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税收政策,中国税网提醒纳税人在年终即将结束时,对“其他应收款”个人挂账处理应更加谨慎和关注。

  投资者借款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投资者个人在年末借款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年,为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该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因此,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的期限超过一年,而不是“纳税年度终了后”,且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可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对投资者借款时间、用途进行针对性的审核,重点关注借款时间是否超过一年,借款用途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按照国税发[2005]120号的规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
  2008年6月,财税[2008]83号对企业员工借款,年末不归还一事予以明确,“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将借款涉及到个税的人员范围由投资者扩大到企业全体人员,企业应注意如果员工个人的借款是用于83号文规定的内容,应要求员工在年底前及时归还借款。如果是经营性的借款,务必要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拿到经营性借款的凭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五个关键点
  我国土地增值税征收一般是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与企业所得税按年度汇算清缴不同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对单个开发项目进行清算,其清算时限主要是受项目开发销售时间的影响,不受年度的限制,且开发项目有增值额则纳税,无增值额则不纳税。企业应把握以下五个关键点。

  第一是要注意清算的时限。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清算之前都是预缴;达到清算时限条件时则不再预缴,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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