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税务总局简化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税所需证明资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5-11-18
摘要:税务总局简化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税所需证明资料 2015年1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

税务总局简化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税所需证明资料

2015年1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为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制发多个文件,就办理免税手续所需的证明资料进行了明确。但由于两个税种所要求提供的免税证明资料存在差异,且可供纳税人选择的证明方式不多,给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带来了不便。为此,税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对有关证明资料进行了简化和规范,统一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税证明资料,并增加了证明资料的可选择性。

公告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须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了统一和归并,并区分离婚分割财产、无偿赠与亲属、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继承或接受遗赠4种情形,分类列示,消除了原管理规定中两个税种免税证明资料的差异,有利于规范税务人员操作,方便纳税人对照提供。公告还进一步简化了办理免税手续须提供的证明资料。例如,父母无偿赠与子女的,只要户口簿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提供户口簿即可。

“值得关注的是,为避免因政策误读而增加纳税人负担,公告特别重申了公证资料的核心内容。”上述负责人解释,由于财产关系的转移,涉及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多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要的证明资料是划清税收征免界限的关键。因此,公告对于特定情形的赠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将公证资料列入了证明资料范畴,但办理免税所需的公证资料只需证明双方的亲属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或有权继承(接受遗赠)即可,无须对财产本身进行公证。

公告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纳税人学堂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及时回应、准确答复纳税人咨询,做好培训辅导工作,避免纳税人多头找、多头跑。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查询证明信息,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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