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计税方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20
摘要:建筑业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简易计税项目 一般纳税人提供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业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简易计税项目

    一般纳税人提供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建筑工程老项目

    允许建筑企业就建筑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老项目,简单来说就是营改增试点前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对老项目的定义也进行了清晰的界定。详细规定参见第二章第二节《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前发生的总承包业务,总承包方已经开工,营改增后发生专业分包业务(指分包方包工包料的业务),对分包方而言,其项目也是老项目。
 

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对一般纳税人的清包工业务,可以允许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允许甲方采购材料的建筑工程选择简易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对“发包方”的理解
 
    对“全部或部分”的理解
 
 对“材料”和 “动力”的理解
    业主发包给总承包方时,如果业主自行采购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情况,则业主是“发
包方”;
    总承包方发包给专业分包人时,如果总承包方自行采购专业分包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
的情况,则总承包方是“发包方”;
    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给劳务公司或包工头(自然人)时,如果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情况,则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人是“发包方”。
    如果发包方针对发包的建筑工程自购的材料为零的现象就是包工包料工程。即包工包料工程是指“发包方”对发包的建筑工程自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为零,包工包料工程不是“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是指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承包方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设备、材料、动力全部由“发包方”自行采购;
    承包方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设备、材料、动力,部分由“发包方”自行采购,交给承包方使用于发包方发包的建筑工程中,剩下的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承包方自行采购。
    “甲供材”中的发包方自己购买的材料、设备或建筑配件在整个建筑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在税法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只要发包方自己有购买工程所用材料的行为,即使是发包方买一元钱的材料也是“甲供工程”现象。
    “材料”包括“主材”和“辅料”。所谓的“动力”是指水、电和机油,因此,发包方为建筑企业提供水费、电费和机油费中的任何一种的现象就是“甲供材”现象。同时,发包方自行采购
全部或部分“主材”或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辅料”的现象就是“甲供工程”现象。
 
    甲供工程的内涵:甲供工程是甲方购买了计人工程造价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甲方购买了没有计人工程造价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情况,不属于“甲供材”现象。“甲供工程”不仅包括甲方购买了计人工程造价的全部或部分主材而且包括甲方购买了计人工程造价的全部或部分辅料。
    甲供材的现象:业主自行采购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总承包方使用于建筑工程中;总承包方自行采购专业分包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交给专业分包方使用于建筑工程中;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劳务分包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交给劳务分包方使用于建筑工程中。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即建筑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裸价)×(1+9%)=(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设备费用+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用+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管理费用+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十合理利润)×(1+9%)。基于此工程计价规则文件的规定,无论发包方还是建筑承包方购买建筑材料,都不影响工程造价。因此,“甲供材”一定是甲方(发包方)购买了计人工程造价的材料,设备和动力。如果甲方购买了没有计人工程造价的材料、设备和动力,则不属于“甲供材”现象。
    营改增以后,对于甲供材工程,如何选择更省税的计税方法,经测算,施工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如果大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30%,就采用一般计税;如果小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30%,就采用简易计税。

4.机器设备安装属于甲供工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5.规定情形下的房屋建筑地基与基础和主体工程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7]58号 税总发[2017]99号第一条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三)切实保证政策措施落地。各地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现行建筑行业各项政策措施出台的意图,盯紧抓牢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税收减免、简易计税等各类政策安排必须严格落实到位。特别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必须通知到每一个建筑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确保建筑企业“应享尽享”,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申报审核:上述直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项目指2017年7月1日后的新项目,不包括2017年7月1日前的老项目。
    (一)本条最终是“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政策应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适用主体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适用
    2.提供的服务是: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1)仅仅是工程服务,不包括安装、修缮、装饰等建筑服务。
    (2)是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公路地基与基础等工程不适用。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有文件规定。
    3.甲供材料的范围: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
    (1)其中部分没有约定比例,比如需要钢材10000吨,其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1吨,也符合上述条件。
    (2)“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后面没有等字,也就是正列举,甲供材中的“材”只能是“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如建设单位采购什么水电等其他材料或能源,属于不满足上述条件。
    4.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其他甲供工程,仍然适用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即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6.“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

序号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1
 
 
地基与
基础
 
土方工程     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场地平整。
 
基坑支护
 
    排桩,重力式挡土墙,型钢水泥土搅拌墙,土钉墙与复合土钉墙,地下连续墙,沉井与沉箱,钢或混凝土支撑,锚杆,降水与排水。
 
 
 
 
 
l
 
 
 
 
 
 
 
地基与
基础
 
 
地基处理
 
    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振冲地基,高压喷射注浆地基,水泥土搅拌桩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砂桩地基。
桩基础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混凝土预制桩,钢桩,混凝土灌注桩。
 
地下防水
 
 
 
    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涂料防水层,塑料防水板防水层,金属板防水层,膨润土防水材料防水层;细部构造;锚喷支护,地下连续墙,盾构隧道,沉井,逆筑结构;渗排水、盲沟排水,隧道排水,坑道排水,塑料排水板排水;预注浆、后注浆,裂缝注浆。
混凝土基础     模板、钢筋、混凝土,后浇带混凝土,混凝土结构缝处理砌体基础。
砖砌体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石砌体,配筋砌体。
型钢、钢管
混凝土基础
    型钢、钢管焊接与螺栓连接,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浇筑混凝土。
钢结构基础     钢结构制作,钢结构安装,钢结构涂装。
 
 
 
 
2
 
 
 
 
 
主体
结构
混凝土结构     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现浇结构,装配式结构。
砌体结构     砖砌体,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石砌体,配筋砖砌体,填充墙砌体。
 
钢结构
 
 
    钢结构焊接,紧固件连接,钢零部件加工,钢构件组装及预拼装,单层钢结构安装,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空间格构钢结构制作,空间格构钢结构安装,压型金属板,防腐涂料涂装,防火涂料涂装、天沟安装、雨棚安装。
型钢、钢管混凝土结构     型钢、钢管现场拼装,柱脚锚固,构件安装,焊接、螺栓连接,钢筋骨架安装,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浇筑混凝土。
  轻钢结构     钢结构制作,钢结构安装,墙面压型板,屋面压型板。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9号);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1号);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关于创新跨区城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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