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最新税收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出口退税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出台了国税发[2006]102号文进行明确,我们谨此提醒您关注该文的如下要点:   一、明确了5种情形下的出口货物要视同内销征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

  五、收紧了进料加工企业手册申报与核销的时限

  进料加工企业均有海关手册的申领与核销业务,国税发[2002]11号文中的规定是: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上述规定为企业留下了一定的弹性处理空间,部分企业可能会根据自已的具体情况自由调整手册的登记与核销期限,给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被动。这次明确规定了手册登记的申报时限为“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手册核销的申报时限为“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六、首次特别规定了进口料件须在进口当月进行申报

  出口退税文件中对出口业务的申报时限多次提出要求,但甚少关注进口料件的申报时限,只有国税发[2002]11号文中在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要求时提到过“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各地具体操作中,也存在大量的进口料件滞后申报的现象。这次则规定了“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引用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之情形,要求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七、分别情况明确了实物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

  1、已实行税改(指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税改后购入的设备,在投资出境时执行免、抵、退税的政策,即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基本类似。

  2、已实行税改的企业在税改前购入设备、非税改企业购入设备,在投资出境时执行退(免)税政策,即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基本类似。

  另外,对于企业以自用旧设备投资出境的,明确了其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折余价值”不能取会计核算口径,而应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计算口径。

  当然这个规定也有一个瑕疵:如果是外资企业以自用旧设备投资出境,其计算“折余价值”时也参照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条例》,似乎有点不合情理。

  八、明确了国际中标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

  九、适度放宽了认定手续办理前所出口货物的退税要求

  国税函[2004]955号文中曾规定了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的要求,并提到“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其后的国税发〔2005〕51号文对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提出的要求是:“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那么,企业如果在备案登记或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后、在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前这段期间出口货物时,到底能否退税呢?而且事实上很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往往也是在出口发生后,退税申报前才知道要办理认定手续。这次的文件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可否退税的关键因素是看“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期限内的可以退,超期的要视同内销征税。

  上述规定将对许多企业产生重要影响,建议企业高度重视,充分做好内部各部门之间及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以避免可能存在的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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