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原产地规则是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之一。作为谈判双方博弈的结果,优惠原产地规则既要使本国利益最大化,又要与谈判各方实现共赢,因此,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有很大区别。 法律依据 适用情况 原产地标准的具体内容 关于完全获得标准 比如在特定国领海以外获得的鱼产品,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要求是“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以及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前述物品获得的产品。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则会更多一些,如主体方面,一般会限制为在成员国注册或者登记,并悬挂或者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成员国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等;在地理范围方面,一般会要求为成员国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以及成员国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确定的领水、领海外的专属经济区或者公海等等,如果成员国是沿海国家,渔业发达,这一方面的要求会更为细致。 关于非完全获得标准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关于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标准一般分为四类,即特定原产地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和工序标准。 特定原产地标准 我国早期签订的自贸协定将特定原产地标准与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工序标准等标准并列,如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中国-智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亚太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等。 在我国新签订的自贸协定中,特定原产地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和工序标准等内容,如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后一种特定原产地标准体系有可能成为今后优惠原产地规则项下原产地标准的主要模式,这也与WTO在规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方面的努力是一致的。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中国-智利原产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既规定了章改变标准,也规定了4位级税号改变标准。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规定的是4位级税号改变标准(即品目改变)、6位级税号改变标准(即子目改变)。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几乎每一项自贸协定关于区域价值成分的要求均不相同,比如中国-东盟自贸区规则关于区域价值成分的要求是,原产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品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不少于40%;原产于非自由贸易区的材料、零件或者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所生产或者获得产品离岸价格的60%,并且最后生产工序在东盟国家境内完成。中国-亚太自贸协定关于区域价值成分的要求是非原产材料成分不超过55%,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国境内完成;如果该成员国为最不发达国家的,非原产材料成分的比例可以放宽10个百分点,即不超过65%.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关于区域价值成分的要求是原产成分的比例不低于40%;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关于区域价值成分的要求是不少于50%.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协定关于区域价值成分的要求分为几种,有些货物需符合40%的标准,有些则为50%,这些不同的要求通常均在规章之后以附件形式进行列明。 运输要求 直接运输一般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未经过成员国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运输,这是直接运输的基本形式;第二种是视为直接运输,主要指运输途中经过了成员国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情形。可以视为直接运输的情形必须满足规定条件,即仅出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未做任何增值性处理、未进入途经国消费或者贸易领域等。有的自贸协定还要求在视为直接运输情形下,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按照进口国海关的要求提交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如中国-智利、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新西兰等协定。 申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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