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需确保分段业务税率税目合理,我们要了解背后的事儿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第三只眼点评 人气: 时间:2017-01-28
摘要:《中国税务报》1月18日的文章《快递业:需确保分段业务税率税目合理》,发现了快递业的一个奇怪的拆分业务的现象,但是我们其实还要再突破一下,这背后的事儿。 [ 原文] 夏柳青 李燕玲 周宁 营改增后,对快递业按照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业两个行业进行税务管理
《中国税务报》1月18日的文章《快递业:需确保分段业务税率税目合理》,发现了快递业的一个奇怪的拆分业务的现象,但是我们其实还要再突破一下,这背后的事儿。
 
[原文] 夏柳青 李燕玲 周宁
 
营改增后,对快递业按照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业两个行业进行税务管理,造成纳税人对税收法规理解、适用,以及核算上的困难,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
 
邮政服务与铁路运输服务业自2014年1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快递业作为邮政服务业中曾经的一个子行业,实行营改增后一并纳入国税征管范围缴纳增值税。但是,由于特有的行业特征和经营方式,快递业一直是税务机关征管的难点。
 
第三只眼注:邮政服务适用11%的税率,快递业中的“收派服务”适用税率6%。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邮政服务中的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这儿基本上我们是到邮局直接发送的,没有收派的过程。但是EMS却是例外的,这一点在《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中进行了明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所称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快递业现状
 
业务收入快速增长。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跨区域贸易的增长,快递服务突破了地域限制,改变了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生产组织形态,呈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据统计,2016年1月~11月,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278.9亿件,同比增长52.8%;业务收入累计完成3544.1亿元,同比增长44.3%。
 
国有、民营、外资快递企业三分天下,其中民营快递企业异军突起。目前,我国已有快递企业1万余家,基本形成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市场竞争格局。大型民营快递企业如顺丰速运、申通快递、圆通速递、中通速递、汇通快运和韵达快递占据国内快递市场80%以上的业务量。2016年前三个季度,民营快递企业业务量完成190.2亿件,同比增长57.3%,业务收入完成2247.7亿元,同比增长50.3%。国有快递企业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分别完成19.3亿件和28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8.8%和26.5%。从市场份额来看,民营快递企业继续保持绝对领先,其中业务量份额达90.2%,业务收入份额达83.1%。
 
快递业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行业划分不一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邮政业术语》,邮政业包括邮政基本服务和快递服务。营改增试点政策将邮政业定义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将快递服务中的收件服务、分拣服务和派送服务定义为收派服务归入物流辅助服务并入现代服务业的范围,将跨城的运输服务归入交通运输业范围,因此,营改增后快递业应按照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业两个行业进行税务管理。营改增试点政策与邮政法行业划分的不一致,造成纳税人对税收法规理解、适用,以及核算上的困难。
 
第三只眼注:在营业税下,快递与邮政通信业是一样的税率3%,增值税下,那11%的税率是企业不能承受的,所以曲折的进行了变通处理,给了一个收派服务6%,难道市区内都是登三轮的,因为进项少人工多?这也可能是个理由啊。不过跨城也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收派服务与交通运输服务界定不明,使营改增税率问题难以解决。完整的快递服务包括收件、分拣、运输和派送,各环节不可分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列明: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由此可见收派业务显然是没有包括异地的运输。如提供全流程服务的快递业,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既涉及税率为6%的收派服务又涉及税率为11%的运输服务。收件时按照收费标准收取的是按照全流程将函件和包裹投递到户的服务费用。比如,客户有一个快件从南昌邮往北京,快递费25元,快递公司需要对25元进行跨城运输费用和收派服务拆分,分别适用11%和6%两档税率,正确的涉税处理是将该笔收入按照合理的方法划分为不同税率的销售额申报纳税,并以此为依据开具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第三只眼注:一个业务非要拆分考虑两部分,是个麻烦事儿,一是理解上的困难,二是定价的问题,三是税负的问题,不过真的快递公司会税负大量增加吗?
 
税收征管难度加大。快递业按照两个税率征收,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核算困难,对税务机关来说也增加了征管难度,加大了税收征管成本。高税率收入与低税率收入如何划分,现行政策没有明确的划分方法;存在纳税人将税率高的应税服务申报为税率低的应税服务的风险,即少缴税款的风险。快递业营改增按照两个行业两个税率征收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落实难度大。据了解,目前绝大部分快递公司都是从原来的物流公司拆分出来的,将运输工具转让给另一个专门从事运输服务的公司,将收取函件和包裹交给运输公司运输,取得收入按照收派服务6%低税率缴税,收取11%税率的运输发票进行抵扣。
 
第三只眼注:注意是大部分人变得应对“聪明”起来了。
 
发票管理风险增加。大部分快递企业规模较小,不设置账册或账册不健全,发票管理没有专人负责。而且目前绝大多数的小件快递客户不主动索要发票,普遍现金交易。另外快递收入大部分是来自网络购物,与之相关联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也不完善,不开具发票现象较严重。由于快递业经营信息不透明,基层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经营信息较为困难。营改增后快递企业涉及发票方面的投诉日益增多。
 
完善快递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强化政策宣传。国税机关应耐心解释好营改增带来的积极意义,对短期内税负增加的企业要认真辅导其用好抵扣政策,提升自身竞争力,以及规范企业抵扣发票的开具使用,规避风险完善内部管理,降低企业因短期内税负增加而产生对新政策的抵触情绪。对于为个人或不需要抵扣的单位提供快递服务时,要提醒服务企业将不开票的收入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提醒企业明确划分运输和收派服务,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规范会计核算,完善征管措施。营改增后,快递企业由于比较特殊,一般都兼营几种不同税目、税率的业务,分段分类来计收增值税。但由于业务之间的联系错综复杂,国税机关难以做到逐笔逐项跟踪核实业务的真实性,以及分段业务的税率和税目合理性。因此,应要求快递企业规范核算。对于业务需要分开核算而不能分开核算的,或者企业账册不健全、账目混乱的,按照试点政策应从高核定征税;对于存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业务往来的,可以借鉴企业所得税“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管理办法,统一核算,同时兼顾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
 
提升快递面单管理水平,从源头管控。快递业的面单,是指贴在函件和包裹上的快递单,是快递业务在发生的时候由快递企业填制的,记录快递业务真实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有效原始凭证。因此,如果系统地掌握企业面单的填开情况,跟踪到业务量,进而就能够较容易地核实所申报纳税额的真实性。在征管过程中,国税机关应该要求企业完善面单管理措施,系统分类存档备查。对已填开的面单,各项目要完整规范填写;对空白面单,要如实反映;对作废面单,要保存齐全,并于每会计期末制作清单清晰地反映每笔业务的真实情况。
 
推广使用电子发票,降低发票管理风险。考虑到快递企业经营的特点,快递企业很难做到及时全部地开具发票,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可能是未来比较理想的一种方式。电子发票是在购销货物、提供劳务时开具的,以电子方式储存的交易凭证。客户在线上网购支付货款后自动生成电子发票提供自助打印。而针对快递业上门服务的特殊经营形式,建议试行移动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来解决服务双方发票需求矛盾。
 
(作者单位:江西省国税局)
 
第三只眼注:我们建议中的风险管理,重要的是分清纳税的适用税率问题,关于这一点儿,我们还真要好好的想一下的。
 
情形一:如果这个快递公司收了一个单,从北京寄到南昌,那收入是25元,其中快递公司分为10元为收派服务,15元为运输服务,此时要给客户开具两个税率的发票才是,纳税人用于抵扣之用。那此时真的就是收入划分的问题。
 
情形二:这个快递公司拆分了两个公司,一个是负责收派,一个负责运输,到南昌后再进行收派,相当于6%,11%,6%三个单位的情形。快递公司按25%的6%给客户开具收派服务的发票,其实这是不对的,隐含了运输分包的处理不恰当的问题。延伸之,11%的销项是给了6%抵扣,南昌的收派再给6%的抵扣,相当于在这个公司整体层面,11%是销抵相冲了,而在国家层面并未实现11%的实际结果。小编认为这是第一个环节错误的全按6%走的收派的税率造成的,需要我们及时关注,不然这个规则就一下子突破没有了。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