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并从2008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该决定对个人所得税征税的一些重大原则进行了调整,值得我们关注。   一、 第一次明确将其他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畴...

  四、赋予国家税务总局更多的解释权

  这个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附加减除费用使用范围的解释上。根据以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于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人员,即国务院只赋予了财政部对于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的解释权。

  本次国务院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人员”修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这样就赋予了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的解释权。

  二是对于特定行业的解释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在特定行业就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人员可以采用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法。但是对于特定行业的解释上,修订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只是规定了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即只赋予了财政部的解释权。而新修改的条例将“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修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意义同上面一样。

  五、规范了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权限

  根据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条例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解释。即国务院将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权赋予了财政部,只是规定了财政部在进行解释时应同国家税务总局会商。而新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第四十八条删除,这就意味着取消了财政部对于实施条例的解释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只能在实施条例授权的范围内对实施条例进行解释。这一点还是比较切合实际的。毕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将行政法规的解释权完全授予财政部并不是十分合适,特别是纳税人在征税问题上和财政、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财政税务机关往往会运用自己的解释权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从而可能对纳税人不公平。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取消了四十八条,也就意味着取消了财政部对于实施条例的解释权,而是赋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实施条例授权的范围内以有限的解释权。比如对于附加扣除费用的适用范围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规定其他人员,对于特定行业的解释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规定其他行业,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这些情况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无权再对实施条例再做出单方面的解释,这一点也有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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