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产开发产品先租再售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规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分为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后进行出租和不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进行出租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文件规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6万予以调增所得额。

2007年末转让该房产的成本税法规定应是120万而不是108万。因07年同样多摊销6万,应做调增处理,所以调减额=1201086=6万。即将06年调增的6万所得在此转回。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