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包业务及相关规范的会计与税务问题研究(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A、对于其中将用于继续生产整胎的800个外胎应负担的部分,应作: 借:委托加工物资[93,600/(1+17%)+1,500] 800/1000 65,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 800/1000 10,88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4,333 800/1000 11,466.4 贷:银行存款...

A、对于其中将用于继续生产整胎的800个外胎应负担的部分,应作:

借:委托加工物资[93600/117%+1500]×800/1000 65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800/1000 1088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4333×800/1000 11466.4

贷:银行存款(93600+14333+1500)×800/1000 87546.4

B、对于应由将直接出售的200个外胎负担的部分,应作:

借:委托加工物资[93600/117%+1500+14333]×200/1000 19166.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20

贷:银行存款(93600+14333+1500)×200/1000 21886.6

⑶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的外胎时,计算实际加工成本

①对于其中将用于继续生产整胎的800个外胎,应作:

借:自制半成品-委外加工104400

贷:委托加工物资49000×800/1000+65200 104400

②对于将直接出售的200个外胎,则应作:

借:自制半成品-委外加工68166.6

贷:委托加工物资49000×200/1000+19166.6 68166.6

将上述200个外胎直接出售时,作:

借:银行存款等400×200×(117%93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主营业务成本68166.6

贷:自制半成品-委外加工68166.6

本笔业务不再计缴消费税。

a领用上述800个外胎,继续生产整胎时,作:

借:生产成本10440050×800 144400

贷:自制半成品-委外加工104400

付工资、原材料等40000

b整胎(小汽车)生产完工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144400

贷:生产成本144400

c小汽车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50000000×(117%58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00

d计算小汽车应交的消费税=50000000×8%40000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40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4000000

由于原来800个外胎已由江南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1466.4元,可从中抵扣,故该批小汽车实际应交的消费税为3988533.6元(400000011466.4)。

2、江南厂受托加工业务的相关处理为:

⑴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代管商品物资-南方公司(外胎1000个),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⑵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作:

借:生产成本57800

贷:原材料2000

应付工资20000

应付福利费2800

制造费用15000

⑶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南方公司时,

a.视同代制品销售,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93600+14333107933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4333

b.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57800

贷:生产成本57800

c.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代管商品物资-南方公司(外胎1000个)。

五、结语

笔者基于实务中,企业的外包业务日益增多、相关规范不明晰、会计从业人员对此类业务把握不准等实际,结合自己多年的财务顾问实践经验,探讨了企业外包业务的相关会计、税务处理问题,对其中的实务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实务界有所启发和帮助。笔者认为,本文如能引起会计界同行对此问题的共同关注,对笔者乃至实务界而言,将是一件幸事,期盼您的指教。 

达到竞争领域领先水平,具有明显优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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