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在实际工作中,同一项递延业务怎样进行纳税调整呢?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既要进行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又要进行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进行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不进行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否则会重复调整。笔者拟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二、核算举例 (2)2010年12月31日,上述股票价格每股升为24元,共升值200000元[50000×(24-20)]. (3)2010年12月31日,华新公司结转“投资投益”科目。 (4)2010年12月31日,华新公司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5)2010年12月31日,华新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产生“暂时性差异”192500元,这是因为会计账面上“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12月31日的借方余额为1200000元,而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因此税务机关认定的计税基础是1007500元,两者相差192500元。华新公司计算“暂时性差异”形成的纳税递延额为48125元[(1200000-1007500)×25%]. (6)2010年12月31日,华新公司计算本月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如下: 如果华新公司计算本月应交所得税时不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元作为“永久性差异”扣除掉,而是按利润总额192500元计算交纳所得税,实际上是对股票涨价额计税,那显然是不对的。因此,股票涨价200000元,应既按“交易性金融资产”作“暂时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又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作“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7)2010年12月31日,华新公司结转“所得税费用”科目。 华新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192500-48125=144375(元)。 (8)2011年1月25日,华新公司将股票全部售出,每股售价26.20元,另支付各项交易费用10000元,取得销售净款1300000元存入银行。 投资收益 100000 (9)2011年1月31日,华新公司结转“投资收益”科目。 2011年1月31日,华新公司确认的当月利润总额即为丰义股票出售净收益100000元。 (10)2011年1月31日,华新公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税前利润±纳税调整=100000+(1200000-1007500)=292500(元),应交所得税=292500×25%=73125(元)。 (11)2011年1月31日,华新公司结转“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12)2011年1月31日,华新公司结转“所得税费用”科目。 (13)2011年1月31日,华新公司计算当月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100000-25000=75000(元)。 三、对上述结论进行验证 (二)会计做账的实际结果 必须指出,以上纳税调整需建立在两个条件的基础上:既涉及到“暂时性差异”,又涉及到构成利润总额与税法规定有差异的项目。如果一项递延业务只涉及暂时性差异,不涉及利润总额项目,则不需要进行“永久性差异”的处理,因为它与纳税调整的永久性差异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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